2020年4月8日,位于In Re Forney Industries Inc.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下简称“联邦巡回法院”)推翻了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裁定,多色设计在使用时可能具有固有的独特性在产品包装上。法院进一步裁定,无需在明确定义的形状或边界内使用多色设计即可获得保护。结果,可以在不证明获得的独特性的情况下注册此类外观设计。
此前,在Qualitex Co.诉Jacobson Prod案中。Co.,514 US 159(1995),最高法院裁定,当一种颜色达到“次要含义”并因此识别和区分特定品牌(并因此指明其来源)时,单独的颜色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与特定颜色相关的品牌示例包括Tiffany的蓝色或Christian Louboutin的红色鞋底。联邦巡回法院的福尼裁决进一步迈出了一步:包装上使用的多色设计无需等到达到次要含义(即获得的独特性)即可。
董事会确认了USPTO的决定,将提议的商标视为一种颜色商标,包括应用于产品包装的多种颜色。董事会依据最高法院在Two Pesos,Inc.诉Taco Cabana,Inc.,505 US 763(1992),Qualitex Co.诉Jacobson Prod案中的判决。Co.,514 US 159(1995),和Wal-Mart Stores,Inc.诉Samara Bros.,529 US 205(2000),观察到,当评估由颜色组成的标记时,应用于产品的颜色之间没有区别和颜色应用于产品包装。董事会还发现,是由一个单一的颜色和一个如福尼年代,由多种颜色无需额外的元素,标记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区别如,形状或设计。董事会进一步认为,如果没有与明确定义的外围形状或边界相关联,则由包含在产品包装上的颜色组成的色标不能固有地具有独特性。基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发现Forney的商标并不是天生具有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