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总法院对商标进行了澄清,包括标语,广告信息,惯用语
欧盟总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发布第T-156 / 19号决定,确认根据EUTMR第7(1)(b)条拒绝注册“我们在”字样。该决定对商标进行了大量的澄清,包括标语,广告信息,惯用语以及购买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动机标志。
诉讼背景
2017年7月14日,原告Koenig&Bauer AG针对大量类别(1、2、3、4、7、9、11、16、16)提出了商标申请“我们在上面” 35、36、37、38、39、40、41、42),特别是指打印机及其相关服务(例如打印机的安装,维护和维修)。
根据EUTMR第7(1)(b)条,EUIPO审查员于2018年4月20日拒绝了该商标的申请,并认为该商标没有任何独特性。上诉委员会于2019年1月19日确认了拒绝的理由。委员会评估该标志包含一种常用的表达方式,既不罕见也不复杂。根据董事会的说法,“我们在上面”一词并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或共鸣性,并且在相关公众心中不会触发认知过程或需要做出解释性努力。
申请人向欧盟总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确认了先前的裁决,并根据以下论点驳回了上诉。
欧盟普通法院的决定
法院提到了关于商标的法院判例法,商标由口号和广告信息组成。事实上,欧洲法院先前的裁决指出,(一)登记,它们也作为广告标语,质量的指示,或煽动购买的商品或服务覆盖该商标标志或指示由一个标志是不因使用而被排除在外(27/05/2018,FEEL FREE,T?362 / 17,EU:T:2018:390,p.28和引用的判例法);(ii)在评估商标的独特性时,不宜对标语应用比对其他类型标志更严格的标准(12/12/12,C-311 / 11 P,Wir machen das Besondere einfach,EU:C:2012:460和引用的判例法);(ii)缺乏独特性不能通过缺乏想象力,缺乏独创性或缺乏任何概念张力来证明令人惊讶,从而给人留下深刻印象(24/04/2018,WE KNOW ABRASIVES ,T?297 / 17,EU:T:2018:217,第33页和引用的判例法)。
因此,法院申明,由商业口号组成的商标被视为传达有关寻求保护的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公众愿意”一词会被相关公众理解为“我们会照顾好它”,这是市场上任何供应商都可以使用的一种信息,目的是诱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
法院认为,惯用语“我们在上面”太简单了,是笼统地产生的。而且,它具有清晰而精确的语义内容,其解释不需要相关消费者方面的大量脑力劳动。正如原告所主张的那样,有争议的表达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解释,或者可以具有多种含义,这一事实并不会改变其非区别性。因此,公众不会将“我们在上面”这一表述视为所要求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来源的指示,而只是作为促销信息。
因此,法院得出结论,“我们坚持”的商业口号缺乏鲜明的特征(根据EUTMR第7条第1款(b)项),并且无法识别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