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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应建立版权集体管理的竞争模式
    版权集体管理在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以大部分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垄断模式和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模式。在垄断模式下,大部分国家均对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加以严格控制,确立管理机构在法律上的垄断地位,并明确规定机构的属性、设立、运行等。采取自由竞争的集体管理模式多为英美法系国家。自由竞争模式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适用自主、自律的管理原则,只受反垄断法制约,政府主管机关不会干涉过多。自由竞争模式之优势是可以防止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有利于保护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劣势是会造成每一个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都不强,权利人和使用者要面临多个机构选择,增加维权、使用和交易成本。〔1〕垄断模式和自由竞争模式的比较涉及版权许可、维权等的成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整体上虽然降低了版权许可、维权的成本,但是从成本角度考虑,也不能一味地只关注成本的降低,不能把成本的降低作为决定性因素。成本降低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版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如果成本降低的过程中伴随着其他风险的产生,比如垄断之威胁,其后果会适得其反。正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笔者倾向于自由竞争的版权集体管理模式。

    在建立了版权集体管理之后,又要注意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一种机构应该拥有足够的“自主”权力。我国大量非政府组织目前实际上是“半官方”性质的,这当然体现了我国政府扶持非政府组织的良苦用心。但是包括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内的非政府组织从“官办”到“民办”是必然的发展趋向。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壮大应该是政府扶助下的、以非政府组织为主体的自我成长过程。它不是造就一个政府管理职能的代理者或准政府组织,而是要使非政府组织保持自身的自治性与相对独立性,坚持民间化方向,做到负责人由成员选举

    产生,活动由自己决定,事务由自己管理。〔1〕应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证的发放、收费和分配同样也不能由法律作硬性规定,而应由市场决定,哪种方式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就采取哪种方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方式只能被市场淘汰。总之,有必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拥有自主权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理念下,进一步的问题是要防止和反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垄断。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形成垄断地位,它很容易被集体管理组织滥用,给著作权人(会员)和用户带来各种各样的伤害。比如,限制会员退出、歧视会员、强迫用户接受一揽子许可、索要高额许可费等等。〔3〕如何从法律上规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行为,阻止其滥用版权或者滥用该市场支配力损害用户和著作权人的利益,就成为接下来必须解决的问题。

    1941年美国司法部对“美国广播电台、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SCAP)提出反托拉斯诉讼,在法院主导下,该案最后达成和解。美国政府与ASCAP的合意,详细记载于此案判决中。该判决最早于1941年作成,其后历经多次修改,最重要一次修改是在1950年,于1960年再度修正。该判决中最主要之内容如下:(1)会员对ASCAP之授权必须是非独占性授权(non-exclusive license);会员可自行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并收取使用费;(2)ASCAP除了一揽子许可(blanket license)外,尚必须提供经济合理的按项目许可授权方式(per program license)以便使用人有所选择;(3)ASCAP对相同类型的使用人必须用同样的标准及方式收费,不得有差别待遇;(4)ASCAP不得拒绝授权给使用人;(5)收费标准需合理,使用人对收费标准的合理性有疑义时,需提请纽约区域法院认定;(6)ASCAP不得拒绝符合入会资格的作者或出版人入会,亦不得对会员实行差别待遇;(7)使用费的分配方式必须客观合理。该合意判决作为规范ASCAP运作的准则,ASCAP必须履行,在此司法监督下,ASCAP的行为受到很大的限制。

    美国第二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美国音乐广播公司(BMI)的成立过程更能进一步说明在版权集体管理领域引入竞争机制的重要性。当初,ASCAP作为唯一的垄断组织向广播组织索要高额的许可费,导致这些广播组织自行成立了BMI,并将其发展成为与ASCAP分庭抗礼的集体管理组织。这揭示了在版权集体管理领域,市场准入的自由能够有效遏制垄断组织索要高额许可费。

    借鉴国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发展中的经验,中国应该选择以自由竞争为基础辅以必要的法律干预的版权集体管理模式。法律应该消除集体管理组织设立过程中的人为障碍,促进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竞争。法律应当禁止垄断组织与著作权人之间建立独占性授权关系,保证二者处于竞争状态,以维护版权用户和竞争性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利益。可能的法律干预措施有:(1)要求集体管理组织保障版权人进入或者退出的自由;(2)禁止歧视不同的版权人,要求其建立公平、公开、准确、可靠的许可费分配机制;(3)禁止强迫接受一揽子许可,要求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多种类型的许可;(4)从实体及程序上限制其索要高额许可费;(5)充分公开经营信息,接受会员、版权用户及社会的监督;(6)禁止横向或者纵向市场联合,限制竞争对手及版权用户的选择自由;等等。〔2〕行业协会集体管理以自愿参与为原则,开展自由竞争。最好是在每一个版权领域能够形成两个以上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自由竞争防止形成版权集体管理过程中的垄断。在网络版权问题上引入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集体管理制度,也务必注意在管理过程中应该以市场竞争为导向。这最终有利于维护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即使采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政府的监控依然是必要的。因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准入依然存在如下障碍:后来者比在先者承受更高的成本;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进入需要时间在集体管理组织和用户之间、集体管理组织和会员之间签署长期协议。〔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杂志编辑部主任常青也认为:“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关系,其权利来源于信托。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该具有基于信托的定价能力和权威,同时为防止合作博弈中的弊端,应该允许著作权人与它进行竞争,它也应该接受政府的监督。”〔1〕为了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职权,欧洲各国一般都规定政府或者某个政府部门是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和撤销、检查集体管理组织理事会会议和日常工作、检查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和分配方案的实行。〔2〕应该说,国外政府部门对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职能是明确的,比如在收费标准的制定问题上是“检查”,而不是“批准”甚至由国家机关直接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周林教授在其2002年撰写的博士论文中就已提出,在集体管理组织的经营方面,建议应采取“私办公助、公司化管理”的模式。他建议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起应当由版权人来承担,而不应当由国家机构承担,并且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采取公司化运作和管理模式。周林教授还建议国家应当采取“鼓励竞争、强化监督”的政策。他提出,“比较理想的模式是,一类作品只有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有关版权业务。但也不排除,至少在立法上不应限制在一类作品中可以有若干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可能性。这样做的好处是,给予新成立的某类作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的压力,如果其经营不善,将会有人取而代之。”〔3〕他提出的这两点建议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自由竞争,“鼓励竞争、强化监督”这八字方针体现了作者对此问题的充分考虑,值得赞同。有学者指出,与国外同类组织相比,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设立模式上行政色彩浓厚,更易于其垄断地位的形成。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使得对它们的反垄断监督更容易被忽视。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均为非营利性社团法人,这使得人们易于忽视用反垄断法等经济法规来规范该类组织的运作。为此应当借鉴美国丰富的反垄断司法实践,完善相关立法。〔4〕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模式和性质定位导致的潜在的垄断威胁是不可忽视的。当然,现在我国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但我们要未雨绸缪,提前针对其可能发生的垄断问题做好制度设计,以免在将来亡羊补牢。这并非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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