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环境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默示许可正在成为一种实践,尤其是谷歌等搜索引擎在搜索、索引、缓存网站时适用的就是“默示许可”。本节先对与谷歌相关的两起涉及默示许可的重要案例进行评析。美国通过斐尔德诉谷歌案(Field vs. Google)确立了搜索引擎的默示许可原则,本书反复提及的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再次涉及谷歌复制、搜索图书时是否可适用默示许可的问题,2008年10月28日,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当事人提出和解协议,虽然法官不会就谷歌数字图书馆是否适用默示许可作出判决,但此问题仍值得深思。本章最后结合网络的特点,从技术、法律、社区规则之间的张力入手,建议承认网络社区的“自生自发秩序”,提出应该在法律上将默示许可制度确立为与合理使用并列的版权权利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