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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使用”的很多说法:根据印度商标法,英国的决定重新引发辩论
    我们很高兴为您带来Yash More和Hitoishi Sarkar的客座帖子,讨论印度法院对“使用”的解释,同时根据英国最近在MERCK KGaA v一案中的裁决,裁定有关在先使用商标的争议。默克·夏普Yash和Hitoishi是位于甘地纳加尔的古吉拉特邦国立法律大学的二年级学生。

    介绍

    今年5月,英国高等法院在MERCK KGaA诉MERCK Sharp案中裁定涉嫌商标侵权索赔,但根据商标法考虑了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的构成。对于那些熟悉商标法细微差别的人来说,“使用”的定义与印度法院息息相关,同时根据1999年《商标法》第34条裁定与先前使用商标有关的争议。

    3月初,Peps Industries Pvt的德里高等法院。有限公司诉Kurlon有限公司是呼吁,其中其持有的“销售”是对权利要求的“在先使用”第34章下的防卫的基本标准来裁决的法律类似的问题(上述判决已提出上诉,前后同一法院的分庭法官拒绝探究此案的是非曲直,并指示当事各方达成友好解决方案。)但是,在英国默克(Merck KGaA),高等法院指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使用”交易而没有任何实际销售,这与德里高等法院在Peps Industries中采取的方法背道而驰。

    MERCK KGaA案中的裁决对印度有很多影响,特别是从第34条的试金石上进行审查时。在本篇文章中,我们试图分析印度法学中对该条款的极为不一致的解释,同时将它们与英国法院的多项裁决并列。

    背景

    德国制药公司默克全球公司(Merck Global)与其子公司默克美国公司(Merck US)签订了共存协议,该公司只能在美国和加拿大使用默克品牌,而默克全球公司将在其他地方使用它。2016年,默克全球根据其在美国各种网站,社交媒体帖子和电子邮件地址上的商标使用情况针对默克美国在英国的商标侵权提起了侵权诉讼,默克全球声称这是针对英国市场的。法院讨论的最有趣的一点是,默克美国公司的活动是否构成了英国在贸易过程中的“使用”。引起争议的原因是,默克美国公司实际上从未在英国使用默克品牌出售任何商品。

    什么是“首次使用”?

    在印度,1999年《商标法》第34条规定,如果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较早使用商标,则其所有人不得干扰任何相同或相似商标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在S. Syed Mohideen诉P. Sulochana Bai案中裁定,承认先前用户的权利高于注册用户的权利,因此,注册所有人不得干扰或干扰先前用户的权利。

    尽管印度的商标诉讼通常围绕着商标在先使用的问题,但有关第34条中“使用”的构成的判例是有限的。长期以来,印度法院一直在努力按照第34条划定“使用”的含义。这使得MERCK KGaA案的判决在印度IP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未解决,全国各地高等法院的来回来回交换。

    德里高等法院(Revlon Inc.诉Sarita Manufacturing Co.)裁定,通过广告在媒体上传播与产品有关的商标知识,无论该广告是否与实际广告相结合,都等于该商标的使用。产品在市场上的存在。同样,在JN Nichols Limited诉Rose&Thistle and Anr。一案中。,加尔各答高等法院解释说,商标的使用并不假定实际销售带有该商标的商品。“使用”可以是任何形式或方式,并不一定意味着和暗示实际的实物销售,甚至仅仅是没有商品存在的广告,都可以说是商标的使用。这种推理在后来也得到了支持株式会社东芝诉东芝电器有限公司。

    相反,孟买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席位由Kamat Hotels(India)Limited诉Royal Orchid Hotels Limited和Ors案。,他认为持续使用的概念强调,当一个人将其带有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时,权利就归他所有,仅仅采用商标是不够的。有趣的是,Kamat酒店的孟买高等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对Hardie Trading Ltd.和Ors的裁定。v。Addisons油漆和化学有限公司,实际上,最高法院裁定“使用”一词可能不是实际使用,而不仅限于对商品的实际使用或带有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同样,最高法院在NR Dongre和Ors等几项判决中也依赖这种市场可用性测试。v。惠而浦公司和Milmet Oftho Industries和Ors。诉Allergan公司。

    先锋高等法院德里高级法院分庭法官。有限公司诉M / s。商誉企业,在此问题上最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在阐述第34条下的“使用”概念时,它驳回了被告的论点,即仅发布带有被侵权商标的广告将赋予其优先权。它解释说,依赖于Hardie交易会产生误导,因为该案涉及根据《商标法》第46条对商标注册人进行更正,以及根据第34条对先前的连续使用者提出的问题,这并不是法院要进行裁决的问题。同样,替补席否定了Kabushiki Kaisha Toshiba的判决有理由认为,东芝的广告与印度维修服务中心有关,这些维修中心用于进口印度的产品。好像没有在商品中使用商标。在Peps Industries,德里高等法院在Pioneer Nuts中维持了其较早的推理。

    英国法院如何定义“首次使用”?

    印度法院一向依靠英国的商标法作为对重要法律问题进行裁定的指南。在Harold Radford&Co. Ld的Appl中,仅发布广告就不会构成商标的使用。据观察,否则,商标所有人可能会在没有任何商品的情况下定期发布其商标,从而防止对该商标进行任何攻击。强调指出,要想将商品视为商品商标,必须在广告媒体中使用商标与将商品投放市场同时进行。有趣的是,在REVUE商标中,法院拒绝认可这种对法律的解释,并认为“商品不一定必须与广告同时存在。因此,最近MERCK KGaA案中的裁决通过裁定在贸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使用”而没有任何实际销售,从而隐含重申了REVUE商标中规定的法律地位。

    结论

    在MERCK KGaA中,基本发现是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使用”而没有任何实际销售。将Hardie Trading和JN Nichols中的法律声明并列,作者认为印度的法律立场相似。企业没有以商标启动产品,因此无权干扰先前采用的商标的诚实和真实使用的论点是不可持续的,因为商标的使用并不一定意味着并暗示实际的实物销售。

    但是,先锋螺母和百事实业公司坚持的相反方法不仅需要实际使用商标,而且在逻辑上驳回了原告成立的案件,这使法院权威地确定该问题的合法性成为一项艰巨的任务。 。这是非常重要的法院来清除泥泞的水域和解决这方面的孟买高等法院在触发器KAMAT酒店已裁定,认为“一个人的权利背心时,他把他的商品与该商标在市场”,同时解释《商标法》第34条。但是,它重申了哈迪贸易的裁定。最高法院拒绝认可这种法律解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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