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中的淫秽与道德
淫秽印度刑法典(“IPC”)下,是印度的殖民历史的遗迹。尽管对这一规定的必要性经常会引起争论,但毫无疑问,司法机构对这一规定的解释在过去常常是过时的。司法机构,毫无疑问,发展从臭名昭著的希克林测试(被上诉材料的倾向败坏和腐败的那些思想是开放的这种不道德的影响)对当代社会的标准(测试被上诉材料对当代国家标准,而不是由敏感人士的标准)。但是,后者的测试仍然受到批评含糊其词和主观性。
在审查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淫秽待遇时,发现它遭受类似的法律缺陷,缺乏清晰性和对道德的偏见,这不足为奇,这在以下情况中将得到证明。
版权
在SpicyIP的嘉宾帖子中,法官Gautam Patel考虑了将版权保护扩展到IPC下“淫秽”内容的假设示例。在讨论中,他提出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内容的合法性对是否应获得版权保护有影响吗?他指出,《印度版权法》没有提及要保护的内容必须是“合法”的。这是否意味着非法内容以及就此而言为“淫秽”内容可以获得版权?在他的回应在帕特尔法官的职位上,萨诺夫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观察现有的立法和宪法框架是否允许司法机构审查内容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没有在同一方面进行立法或司法方面的澄清,因此,内容的合法性是否会影响印度的版权保护这一问题仍未解决。
专利
SpicyIP上的最新帖子处理了IPO令人不安的态度,因为它拒绝授予创意和独特性玩具的专利。它在决定中声称,根据印度专利法第3(b)条,该性玩具不具有专利权,因为其使用会影响“公共秩序”和“道德”。声称性玩具既不是“有用的”也不是“生产性的”,它继续将性玩具称为“淫秽”物品,并指出,根据IPC第292条的规定,买卖这些性玩具是非法的。
商标
《印度商标法》第9(2)(c)条禁止对包含“丑闻或淫秽物品”的商标进行注册。快速浏览《商标实践和程序手册草案》(“草案手册”),发现“丑闻商标”是违反“公认道德原则”的商标。该建议商标手册评论(“建议手册”)指出,商标是否淫亵或不雅是一个“事实的问题,这是对申请人证明并非如此,当面对反对”本节规定。
它还指出:
“如果商标仅是令人反感的,则根据第9条第2款(c)项提出的异议不大可能成为正当理由,而如果这会引起暴行或可能严重破坏宗教,家庭或社会价值,则必须提出异议。”
此外,审查员在评估商标时必须是客观而非主观的。
分析
上面的讨论得出以下结论:
非法与不道德之间应加以区分。
与《印度专利法》和《商标法》不同,《版权法》没有提及内容的道德性,这必然意味着版权局和法院无法评估寻求版权保护的内容的道德性。但是,假设需要在印度评估内容的合法性,那么当法律机构试图模糊淫秽作为国家刑法中的罪行与他们对道德和公共政策的个人见解之间的区别时,就会出现主要问题。以色列地方法院最近对Sex Style诉Abutbul案的裁决以此为例。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色情电影的制片人,状告被告在其自己的网站上提供了该制片人的色情电影的链接。法院承认这些电影有权获得版权保护,但法院拒绝将其延长。在讨论中,尽管他们裁定内容是“淫秽的”,因此根据其《刑法》是非法的,但他们还是基于其他一些道德和公共政策考虑来做出决定。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印度法院在面对类似的事实情况时,是否会采取类似的方法,并审查寻求获得版权保护的“淫秽”内容的道德性?鉴于印度法院倾向于以传统的礼节和礼节概念为基础作出裁决,因此我不会将其抛在脑后。
显然,不应允许法院和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使用法律的手段夸大其对道德的看法。出乎意料(或没有),在上述拒绝性玩具专利授予“淫秽”和“有用”解释的情况下,IPO也做了同样的事情。如帖子中所解释的,IPO的结论仅适用第292(1)节的裸露解释,并未应用当前接受的当代社区标准测试来得出结论,认为性玩具是“淫秽的”。IPO还考虑了法律对性愉悦和其他无关理由的消极态度,以得出错误的结论(更多内容可在此处阅读)。
印度商标法的解释需要重新审视。
如前一篇文章所指出的那样,专利商标局对第9(2)(c)节的解释显然是模糊的。如何确定这些“公认的道德原则”?《拟议手册》含糊地指出,很难定义这些原则,而“英国适用的一般原则”在确定它们时将很重要。另外,正如帖子中指出的那样,如果向考官提供“消极”和“暴行”等相当主观的标准,考生应该如何保持客观?
重要的是要注意,我不是在这里质疑法律,也不是法律是否应规定道德标准(因此,在此背景下,我不是在再现哈特-德夫林的辩论!)。我的结论是:对涉及淫秽/丑闻内容的现有法律规定的错误和模糊的解释最终会导致在知识产权实践中强加任意道德标准。正如最高法院本身正确指出的那样,法院经常使用IPC下的淫秽规定任命自己为道德的监护人。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印度人当然可以在没有更多这样的自任命“道德卫士”的情况下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