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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里高等法院审查商标侵权的中间责任(第一部分)
    在针对印度电子商务的一项重大判决中,德里高等法院(Christian Louboutin SAS诉Nakul Bajaj and Ors。)(于11月2日判决)最近试图澄清在线中介对商标侵权的责任。该判决澄清了印度的中间商标责任制度,并在某种程度上使印度的商标侵权涉及了中间责任制度。考虑到这是网络中介首次侵犯商标权的问题首次得到最终裁定,大法官Prathiba Singh女士的判断尤其重要。我们以前在此处的博客中介绍了在线市场的中介责任问题。

    背景和论点

    原告是克里斯蒂安·鲁巴汀(Christian Loubatin),他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其中包括臭名昭著的单色商标,其独特的“红色鞋底”。根据原告,其产品仅通过授权经销商在印度销售。被告是“ darveys.com”,这是一个将自己营销为“奢侈品牌市场”的网站。原告指控商标侵权,包括出售假冒商品,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元标记”以及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商标,等等。被告辩称出售的商品是真实的,并且它没有侵权,因为它只是中间人,并有权根据2000年《信息技术法》第79条获得保护。

    《信息技术法》第79条(称为“安全港”条款)实质上免除了某些类别的中介者对其所托管或提供的第三方内容的责任,但前提是这些中介者必须满足该部分规定的某些条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中介责任是影响在线表达自由,版权和商标保护的主要问题,因此,就第79条的问题进行法律澄清非常重要。不幸的是,印度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始终围绕该问题提供合理的判例。(有关我们博客上此问题的更多报道,请参见此处。)

    尽管当事方对在网站上出售的商品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由于在判决之日尚未预订任何实际商品,因此没有任何实际问题可以确定。因此,唯一要审判的问题是,根据《信息技术法》第79条,被告是否应作为中介人对安全港保护负有责任。

    法院的分析和法令

    高等法院继续详细研究了《 IT法案》第2(w)节中的“中间人”,以及何时在线市场作为中间人可能符合第79条中的安全港保护的条件。

    在对被告网站进行审查后,高等法院发现,达维公司对产品的真实性负责,并对其所有供应进行佣金检查,为从第三方卖方购买和采购产品提供便利,并安排运输货物。同时,该网站声称发票是在不经网站干预的情况下直接从供应商索取给消费者的,并且对产品的“真实性保证”不提供任何保证。

    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继续讨论了欧盟,美国和印度这三个司法管辖区的中介责任原则,并指出这是法院首次广泛讨论适用于中国的商标侵权制度印度。随后,法院讨论了该法所设想的“中介人”的确切性质(不幸的是,未提及其立法历史)。法院指出,可以通过两个因素来确定在线市场的确切作用:

    市场在商品方面所扮演的角色–特别是,法院列出了在线市场可能从事的21个“任务”,从“识别卖方”到“用自己的包装包装产品”,“提供折扣”和“提供评论”等。

    市场上有关确保卖方不从事非法行为的政策-包括实施使用条款的程序和违反此类条款的后果。

    考虑到以上因素,法院认为,被告不仅仅是中介人,因为它可以识别,促成和促进卖方,从而对所出售的产品实行完全控制。法院还指出,根据第79条的规定,如果中介人的行为未能遵守对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可能会构成``串谋,协助,教or或诱使''非法行为,从而使其丧失了免税港的资格。 3)(a)。

    法院指出,在线市场是否为“中介”是一个事实问题,必须考虑到以上列举的两个因素以及开展业务的基础。如果存在大量元素,那么市场将从“中介”到“活跃参与者”越界。此外,法院认为,在线市场的“任何积极参与”将使其免除第79条规定的责任。

    法院还指IT(中介人准则)规则,2011,第79节(3)(b)根据制造,其放下尽职准则,由中间,包括,可观察到除其他外,包括如何使用第三方面当事人的内容不应侵犯知识产权。但是,法院指出,仅需遵守准则可能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安全港口保护的充分条件。

    最后,法院审查了事实上是否以构成侵权的方式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法院的审查以《商标法》第2(2)(c),101和102节为基础,这两项分别涉及使用,施加和伪造商标的含义。法院指出,就商标的申请和伪造而言,以下内容如果构成假冒产品(不是真品),可能构成侵权。法院指出,从事任何此类活动均构成“阴谋,协助,教or或诱使”第79(3)(b)条所设想的非法行为,并取代市场上可用的任何安全港。作为示例,就darveys.com而言,法院注意到在发票中使用商标,根据《商标法》第29条的规定,展示包含商标的广告,将其包装成商品并用其自已的包装包装然后再出售,均构成伪造和侵权,因此,根据《信息技术法》第79条,则构成了辅助,教a或诱使行为。此外,法院裁定,被德里高等法院另一院所裁定,被告使用元标记构成侵权。Kapil Wadhwa诉三星电子。

    在考虑了所有上述因素后,法院认为,被告不是根据第79条有权获得保护的中间人,如果证明其出售的商品是伪造的,将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没有此类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裁定,被告应披露其供应商的详细信息,未经其同意,不得上传任何带有原告商标的产品。此外,法院还命令被告必须实施一种制度,根据该制度,原告将任何假冒产品通知被告,被告必须与卖方确认该产品的真实性,并检查证据以查明是否必须将其删除。最后,

    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将研究该判断对电子商务市场的意义以及其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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