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商标规则(2017)
《商标规则》(2017年)生效。它推翻了2002年商标规则。让我们看一些重要的功能。
表格数量从74减少到8
人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在此已经通过比较随身携带的方式附表2的2002年规则和2017年的规则。在2017年的规则选择了可能被用于多种类型的应用程序格式,相对于2002年的规则,其中有量身定制的格式,每个类型的应用程序。
商标注册的官方费用
的快速比较附表1的2002年和2017年的规则将显示一个对每种类型的应用程序的费用有显著上升。有时甚至达到400%。
但是,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还提供了相当多的让步。
初创企业,个人和小型企业的优惠
首先,请注意,“创业公司”和“小型企业”的定义分别可以在规则2(x)和(v)下找到。这些术语在2002年规则中不存在。
属于上述类别的实体已获得优惠。
仔细阅读2017年规则的附表1可以看出这一点。
促进电子归档
在2017年的规则通过提供较低的申请费刺激行为电子申请。
通过仔细阅读2017年规则的附表1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对于每种申请,表明电子申请费的列均显示比“物理申请”标题下的费用减少10%。
建立“驰名商标”认定程序
鉴于我们不必比较任何规定,因此我在这里不重复任何内容。
所有相关信息都可以在规则124(2017)中找到。
附表1(2017)的第18条提到了这种评估的申请费:1,00,000印度卢比。
到目前为止,通过法庭上的商标侵权纠纷,商标只能被宣布为“知名商标”。但是现在,商标所有者可以向注册商申请其身份。从我所经历的媒体报道中,可以明显看出人们对新规则的兴奋。可以在这里找到一个这样的样本
但是,巴舍尔教授听起来有些谨慎。他在直播中被引述如下:
“我们必须对我们宣布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非常谨慎,因为它赋予了这些商标以巨大的法律权力。此类商标的所有人甚至可以停止与自己的正常业务范围相去甚远的商品和服务。法院对于宣布商标驰名已经相当谨慎,并通过艰苦的对抗过程做到了这一点。人们希望政府同样谨慎。”
在其他地方,他考虑了稀释标准的可能性:
“不幸的是,考虑到不正当的经济激励措施(10万卢比的费用)以及某些商标所有者对注册管理机构施加压力的能力,这些标准很有可能被稀释!”
除了过于宽容地宣布“驰名商标”而带来的有害影响外,巴谢尔教授还在其他地方对新规则的宪法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之所以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直到现在,还是由司法机构来决定商标的“知名商标”地位。
“我不确定商标法是否赋予政府权力自行宣布“驰名”商标。并且以这种方式。可能很快有人会质疑这些规则的宪法有效性。“
声音标记的表示
请注意,在2002年规则中没有提及声音标记。
规则26(2017)的相关部分如下:
“(5)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声音作为商标的,其复制品应以不超过三十秒的MP3格式提交,并应记录在介质上,以使声音清晰易读。回放并附带其符号的图形表示。”
SpicyIP在此处和此处覆盖了声音标记。
反对注册商标和国际注册的申请
“反对”的定义发生了变化。
在2002年的规定中,规则2(o)将“反对”定义为
“(o)“异议”包括反对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注册(视情况而定);“
而在2017年的设定中,“反对派”定义为:
“(o)“异议”是指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视情况而定)的异议,并且包括对指定印度的国际注册授予保护的异议,以及对变更注册的异议商标;”
请注意,“反对派”现在如何涵盖更大的领域。
视听会议的电视会议费用
该条款来处理听证会(第111)于2002年成立,并不是指视频会议中的任何元素,而相关的部分规则第115条(2017年),内容如下:
“提供听证会也可以通过视频会议或任何其他视听通信设备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应将听证会视为在适当的办公室进行。”
将电子邮件识别为一种服务模式
2002年版规则第15条的内容如下:
“ 15 .——(1)所有申请,通知,声明,附有陈述的文件或该法令授权或要求的其他文件,或在商标注册局或与邮局或其他任何人的邮递可以通过预付信件通过邮寄发送。
…
(6)书记官长可在《商标杂志》中通知公众后,通过电子邮件接受常规性质的通信,而无需支付其费用。”
2017年规则第14条的内容如下:
“(1)所有申请,……。可以手工邮寄或通过邮资已付的信件邮寄,或者可以手工邮寄或以邮资已付的信件邮寄,或者可以按照书记官长规定的方式以电子方式提交。
…
(5)书记官长在《日刊》上通知公众后,可以通过为此目的而提供的网关在线接受申请…或其他文件,或者在不需要付费的情况下,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请注意,尽管第15条规则(2002)也提到了电子邮件,但仔细阅读这两套邮件似乎表明,较新的法规允许通过该介质发送更多文档。
规则18(2017)也讨论了电子邮件。(由书记官长提供文件)
关于休会
尽管与“听证会和裁决”(第50(2017)条)相关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第56(2002)条规则的改版,但还是有一个重要的补充:
“提供任何一方不得延期两次以上休会,每次休会不得超过三十天。”
提交用户声明,现在,必须
第27条(2002年)的内容如下:
“ 27。除非建议使用该商标,否则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应包含该申请中提及的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期限和使用人的陈述。书记官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誓章,以证明使用该商标的证物向该用户作证。”
虽然第25条(2017年),内容如下:
“(1)除非建议使用该商标,否则注册商标的申请应载有关于该商标中提及的所有商品或服务的使用期限和使用人的陈述。应用。
(2)如果在申请日之前要求使用商标,则申请人应提交誓章,并附上证明文件。
虽然2002年版规则由书记官长决定,但2017年版规则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誓章作证使用。
在反对诉讼中提交证据的时间没有延长
规则45(2017)的相关部分如下:
“……
(2)如果对手在第(1)款规定的时间内未采取任何行动,应视为他放弃了反对。”
但是,相应的规定第50条(2002年)有一个额外的子规则(3):
“……
(3)第(1)款所述的延长一个月的期限的申请,应在表格中提到的两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前,以表格TM-56提出,并附上规定的费用。”
正是在2017年规则中排除了该子规则(3),可以帮助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不再接受为支持异议而提供证据的扩展申请。
虽然以上分析是在“支持反对的证据”的背景下进行的,但“支持申请的证据”的理由也相同(规则46(2017))。相应的规定具有相同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