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高等法院裁定,许可用户无法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正如Ritvik最近在此Blog上指出的那样,德里高等法院最近已开始撤销其作为亲原告人论坛的声誉,其根据有关这一问题的完善法律,驳回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诉讼。
为顺应这一趋势,法院最近的分庭判决[PK Sen与Exxon Mobile]是法院检验原告关于法院管辖权的断言的另一个很好的例证,该断言是相关法律原则的试金石,而不是接受相关法律原则。面值。
有兴趣了解更多关于德里高等法院关于管辖权判决的信息的读者,我们在此Blog前面已经介绍过,可以在这里,这里和这里访问。
事实和判断力不足:
原告/被告人编号1,Exxon Mobile Corporation是Exxon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在印度没有办事处。原告号2,它是原告第1号的全资子公司。1,在德里设有办事处。并是该商标的允许用户。
商标的允许用户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与该商标有关的商品或服务有联系并获得书面授权使用该商标的人。
被告是“ Ex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商标的注册所有人,并在加尔各答设有办事处。
依据1999年《商标法》(“该法”)第134(2)条,原告在德里提出了诉讼。2在德里设有办事处。由于该法令第134(2)条授权原告在其办公室所在地的任何地方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因此原告辩称,德里高等法院拥有就此事进行裁决的管辖权。
在单身法官面前,原告的论点是双重的。
首先,原告辩称该法第52条授权商标的注册用户提起侵权诉讼,因此,没有理由没有理由不许可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人提起此类诉讼。
第二,他们依据该法第48条第2款主张,许可用户使用商标将被视为注册所有人的使用。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商标的允许用户,即原告号。2在德里设有办事处,其商标的使用将被德里的第一原告视为商标的使用。
另一方面,被告辩称其在加尔各答开展业务,因此德里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对此事进行裁决。此外,鉴于该法令第53条对允许的使用者提起诉讼的行为实行了明确的禁运,因此原告号为。2无法提起诉讼。最后,自从原告没有。1在德里没有办事处,因此第134(2)条无法提供帮助。
单一法官裁定赞成原告,认为对《法令》第134(2)节的解释(界定了有权提起诉讼的人的类别)必须以包容和自由的方式进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允许的用户也将落入“人”一词的四个方格内,因此有权将第134(2)条按入服务。
在涉及涉及版权法第62(2)条的解释的Exphar SA诉Eupharma Labratories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唯一的,法官认为,鉴于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没有。2在德里有办公室,诉讼可以继续进行。
最终,唯一法官还接受了原告关于原告号的主张。由于其全资子公司使用了1号商标,因此将其视为在德里使用该商标。
被告-上诉人针对该判决向分庭法官上诉,导致了正在审议的判决。
法院判决:
法院开始分析时指出,鉴于《版权法》和《商标》中“提起诉讼的人”一词的构成原则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单法官对Exphar案的依赖是不适当的。法案。
更具体地说,术语“允许用户”,“注册用户”和“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商标法》所独有的,与《商标法》下的排他性被许可人有很大不同,因此不能与之等同。版权法。
此后,法院根据第53条的案文裁定,该条明确禁止获准用户提起侵权诉讼。
法院注意到注册用户与允许用户之间的区别,认为第52(1)条授权注册用户提起诉讼,但是就许可用户而言,没有这样的授权条款。
法院认为,对第134(2)条的解释中的“人”一词必须被解释为具有包容性,法院认为,尽管如此,它也不会在其范围内包括允许的用户。相反的结论显然会违反法规的条款,因为它会授权第53条所禁止的相同内容。
自从原告没有第2号法院没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力,法院接下来不得不决定它是否有权对第一号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裁定。1。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法院在“超房屋建筑”案与“ Purushottam Kumar Chaubey”案中依据自己的判断,根据该法令第134条的特别规定,法院有权对某事进行裁决。 《版权法》第62条在4种不同情况下均适用。里特维克在这里涵盖了这种情况的比例。
由于原告在印度没有主要营业地,诉讼理由也没有在德里发生,因此法院裁定,此案的事实依据不属于Ultrahome规定的四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在此基础上,法院推翻了唯一法官的裁决,并因缺乏管辖权而驳回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