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与表达权之争:功利主义进路
从美国版权法学术界40余年来、特别是数字技术以及互联网兴起之后近20年来有关版权保护与表达自由的论述来看,功利主义进路是最具代表性的进路之一。功利主义进路强调美国版权法的核心原则是授予作者对其作品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为其继续创作提供激励,而为作者提供创作激励的根本目标则是增加文化与言论的总量以及多样化程度并最终扩大普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公有知识领域。
于是版权并非是一种自然权利意义上的私有产权,而是一种国家授予的制定法特权,亦即“政府授予、并非应得”①。这也就意味着从本质上而言,版权作品并不是一种其所有者能够施加专有性/排他性控制的、类似于物质性财产那样的私有财产,而版权作为一种权利也不具有“权利”一词通常所具有的规范性价值与地位。
这一进路试图通过否定版权的私有产权本质从而间接提升言论表达权的价值地位这一路径来实现(或恢复)“版权是言论自由的引擎”这一理念③,其现实目的则是借助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理对政府内容规制的严格限制来遏止版权自1976年以来的迅速扩张,从而确保公民言论表达权的行使不受过度膨胀之版权的不当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