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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有效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中国商标局(以下简称“ CTMO”)将同时进行正式和实质审查。经审查,所申请的商标(以下简称“当前商标”)将由CTMO初步批准和发布,或者由CTMO以“绝对理由”或“相对理由”予以拒绝。

    CTMO基于绝对理由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因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绝对理由基于商标固有的不可注册性,其原因包括不符合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或缺乏独特性。CTMO基于绝对理由拒绝商标注册申请通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11和12条。

    CTMO基于相对理由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因在于对另一方在先商标权的保护,以避免当前商标与另一方在先商标权之间的冲突。CTMO基于相对理由拒绝商标注册申请通常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和第31条。

    在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后,申请人可以向商标审查和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 TRAB”)提出审查请求。在某些情况下,他还可以制定对策以消除引用商标引起的在先权利障碍,从而最终获得注册批准。

    一,通过复审回应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I)在拒绝审查请求中回应绝对理由

    CTMO拒绝的绝对理由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11和12条。如果拟议的商标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或缺乏独特性,CTMO将在此基础上予以拒绝。基于绝对理由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驳回进行审查的请求通常包括直接间接论点。

    1,直接论点

    在裁定涉及绝对理由的驳回审查请求时,TRAB通常遵循TRAB和CTMO共同颁布的《商标审查和审判标准》中规定的特定审查原则。申请人可以通过成功辩称异常情况证明对考试原则适用例外情况而赢得注册。因此,直接参数通常采用这种形式。

    2.间接论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2条规定:“前款所称商标如果通过使用获得显着性并且易于区分,可以注册为商标。”

    如果商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1.1条中所列的绝对理由拒绝商标注册申请,则申请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他使用的商品商标缺乏鲜明性的商标。该证据可用于证明商标之间已经建立了非常强的对应关系,以便目标市场与申请人识别商标商品,换句话说,商标实际上在区分商品来源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收集此类证据时,申请人应参考收集证据的要求以建立商标的知名度。

    (II)在CTMO拒绝复审请求中回应拒绝的相对理由

    CTMO拒绝的绝对理由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和第31条。通常,如果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与另一方的先前引用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初步批准和发布的商标以及具有待注册申请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则CTMO将根据以下规定拒绝当前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0条和第31条。

    在基于相对理由的TRAB审查请求中,申请人提交的推理通常包括直接和间接论点。

    1,直接论点

    驳回审查请求成功的关键在于提出这样的论点,即当前商标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另一方先前引用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从逻辑上讲,只要满足以下任何要求,就可以得出希望的裁定,即当前商标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另一方先前引用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1)当前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另一方先前引用的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同或相似。

    TRAB审查请求程序是CTMO申请审查程序的扩展,这两个程序都依赖于商标注册审查标准的统一性和效率。在这两种程序中,通常严格按照CTMO发布的最新《同类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相似商品分类来确定当前商标和所引用商标指定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在实践中很少见。因此,如果CTMO拒绝商标如果严格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进行申请,申请人通常很难成功地论证以当前商标和引用商标指定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注意:近年来,当TRAB离开《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时,商标未注册复审(以前称为商标异议复审)和商标无效声明(以前称为商标争议裁决)发生了偏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非注册,无效声明和商标申请驳回审查请求之间的制度功能和价值取向不同。具体来说,商标驳回审查将重点更多地放在商标的统一性和效率上注册审查标准,而非注册审查和无效声明则更多地侧重于特定公民权利和权益的保护,以及每个案件的特殊特征和实际案件事实(例如,使用条件,知名度,要求保护的商标的独特性,主观性)恶意提出异议/争议商标等注册申请)。

    实际上,有时以当前商标和/或所引用商标指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表”下商品的标准名称之列。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不应仅限于CTMO为非标准名称确定的类别和类似群体;相反,应该根据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制造商,销售渠道和消费群体的常识,对当前商标和所引用商标指定的商品进行分析和比较,以便识别差异并得出结论,即当前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用的商标不同。

    (2)当前商标与另一方先前引用的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

    申请人可以将当前商标与所引用的商标进行比较,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区别:(i)其中包含的单词的外观,发音和/或含义;(ii)其中所装器具的组成和颜色;(iii)考虑到各种要素的组合的总体结构,以支持当前商标和所引用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的论点。

    在提出由于上述差异导致当前商标与所引用商标不相同或不相同的论点时,应考虑《商标审查和审判标准》规定的商标相似性审查原则及其例外。如果申请人可以将当前商标与例外联系在一起,则CTMO对商标之间相似性的确定可能会被推翻,从而可以成功进行驳回审查。

    2.间接论点

    在提出直接论点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事实来巩固他们的立场,以便在有利的方向上推动TRAB审查员的酌处权。

    (1)当前商标和引用商标在市场上长期并存。

    当前商标和引用的商标在国内或国外市场上长期并存,并且它们的共存有助于区分商品来源,并且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困惑。

    (2)前辈支持对申请人有利的考试。

    在CTMO或任何外国商标局的审查实践中可能找到适用的先例;在这些示例中,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共存的注册商标之间的差异必须与当前商标和所引用商标之间的差异具有相同的性质。

    例如,如果被拒绝的商标申请采用“中文单词A”的形式,而被引用的商标采用“中文单词B +中文单词A”的形式,则先前在中国进行的具有相同性质的有利审查示例如下表所示,作为被拒绝商标,这将是批准当前商标注册的重要参考。

    点击此处查看表格。

    (3)目前的商标已使用了很长时间,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声誉,并发展了稳定的客户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授予和确认商标权利的行政诉讼的意见第一条规定:

    有争议的商标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并享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和相关的建立客户的,人民法院应当适当运用《商标法》关于平衡商标权的立法精神。保护在先商业商标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有关消费者已经区分有关商标的市场现实,并考虑维持稳定的市场秩序。

    如果当前商标已使用了较长时间,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并且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客户群,则申请人应在拒绝审核程序中向TRAB提交这些事实的证据。在收集上述事实的证据时,申请人可以参考收集证据的要求,以证明商标是“驰名的”。

    二。利用对策补充对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审查

    当CTMO基于绝对理由拒绝商标注册申请时,在大多数情况下,申请人的唯一选择是向TRAB提交请愿书,以审查商标的拒绝和注册。

    当商标局根据相对理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申请人不仅可以向TRAB提出驳回审查申请,还可以采取支持性对策来消除所引用商标造成的在先权利障碍,从而获得注册批准。 。

    根据作者的实际经验,申请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支持对策:

    (I)当引用商标已经注册三年以上时,申请人可以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理由,向CTMO申请撤销引用商标。

    如果引用的商标已注册三年以上,则在提交驳回请求书时,申请人还可以基于连续三年的不使用状态,提交CTMO请求撤销注册商标。如果成功撤消了所引用的商标,当前商标将被批准注册。

    如果所引用商标的注册期限不足三年,则申请人应继续监视所引用商标的法律状态,直到所引用商标注册后三年为止;如果在此期间内未使用该商标,请向CTMO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基础撤销注册商标。

    (II)如果所引用商标的注册期限不足三年,则申请人可以向TRAB提交请愿书,以宣告无效。

    如果引用的商标已经注册了不足三年,则在提交驳回请求复审时,申请人还可以向TRAB提出请求,要求宣布注册商标无效(前提是满足商标法的特定要求))。如果成功将引用的商标声明为无效,则将批准当前商标注册。

    (III)如果所引用的商标尚未注册,则申请人应继续监视所引用商标的法律状态,并在适当时候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如果所引用的商标尚未注册,则申请人应在待驳回审查申请待审期间继续监视所引用商标的法律状态,并应对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包括重新组织理由并收集有关异议的证据) )。一旦申请人发现CTMO已初步审查并发布了所引用的商标,则应在三个月的公布期内向CTMO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最终成功,则将批准当前商标注册。

    (四)申请人可以通过协商取得被引用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如果所引用的商标不被撤销或声明无效,或者申请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他可以与所引用商标的注册人协商,并尝试将所引用的商标分配给他。如果将所引用的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则基于“同一方的在先商标不得构成以后对类似商标进行注册的障碍”的原则,由所引用商标造成的在先权利障碍将被消除。 。

    如果转让失败,申请人还可以采用不理想的替代方法,即,他可以考虑从注册人那里获得使用所引用商标的许可。如果申请人和注册人就所引用商标的使用许可达成共识,那么即使申请人不享有所引用商标的所有权,他也将根据商标使用许可拥有合法使用所引用商标的权利。合同。

    (五)申请人可以与被引商标的注册人协商,达成商标注册协议或者商标共存协议。

    商标注册协议,是指在先商标的注册人在以后的申请人申请另一商标注册时所签发的协议。商标共存协议是指由先前引用的商标的注册人与以后的商标注册的申请人签署的协议。这两个协议的共同特征是,它们都反映了先前引用的商标注册人对后一个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意。

    近年来,商标注册协议和商标共存协议已成为商标驳回审查的重要内容。在商标审查和决定是否批准或不批准的电流时,授权和确认机关以及人民法院采取这样的协议考虑商标注册theP.RC第30条(原第28条)根据商标法律。

    在国家工商总局下达克斯户外公司与商评委之间的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月19日发布了(2012)高行终字第1043号行政判决。 ,2013年。法院对《商标注册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发表以下评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确定两个商标是否为同一商品上的相似商标,是否为同类商品上的相同商标或是否为同类商品上的相似商标时,一项要求是确定是否有可能引起混淆。消费者。当电流商标与引证商标非常相似,但所引用的注册商标已经发布了协议,为当前商标的申请给予同意,本协议应检查并确定当前是否在考虑到商标是根据中国商标第二十八条获准注册法律,原因如下:

    首先,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作出混淆的可能性的决定,是基于商标授权机构或人民法院从公众角度出发作出的假设;另一方面,由在商标中具有直接利益的在先商标权利人签发的协议,以及商标权利人对混淆可能性的确定,应该比市场条件更符合利益相关方的确定。因此,如果没有明显的事实表明存在混淆的可能性,则该协议通常可以作为针对这种可能性的有力证据。

    其次,商标权是公民财产权。根据自愿法原则,除非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否则商标权利所有者可以自愿处置该权利。该协议表示先前的商标权利所有人在先前的商标权利所有人和后续的商标申请人之间进行谈判之后,同意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并存相似商标。这样的协议也代表了先前的商标权利所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置。商标法的直接目标是同时保护商标权权利所有者和消费者利益。只有当有足够的证据表明,通过事先发布的协议商标权利人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将处置由现有商标权利人被拒绝。

    鉴于上述事实,当商标局以现行商标与他人根据中国商标第三十条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初步批准商标相同或相似而驳回目前商标的注册申请时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尝试获得该引用商标的注册人签发的商标注册协议,也可以通过协商与注册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但是,以下问题需要特别注意:

    (1)如果在中国大陆产生商标注册协议和/或商标共存协议,则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如果它们之一或两者都在中国大陆以外生成,则除了经过公证和认证外,还需要中文翻译。

    (2)如果当前商标的指定商品与所引用商标的相似度以及两个商标之间的相似度都很高,或者如果所引用商标享有很高的声誉,则TRAB不太可能批准当前商标的注册基于商标注册协议和/或商标共存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要考虑其他对策。

    (VI)申请人可以提出单独的申请,要求删除冲突部分之后剩余的当前商标部分。

    如果当前商标包含多个组件(例如,一个词和一个设备),并且只有一个组件与引用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例如,仅该词与先前的商标权冲突),则在删除有冲突的组件之后(例如,装置)申请人可以考虑提出了当前商标的剩余的注册一个单独的应用程序,从而使的剩余部分商标会在第一时间被保护。

    (VII)申请人可以重新提交CTMO申请注册。

    在采取了上述措施消除了所引用商标所产生的在先权利障碍之后,申请人应尽快向CTMO重新提交注册申请。

    实际上,尽管TRAB已就拒绝复审做出不利的决定(即,驳回当前商标的注册),但有时申请人还是会采取上述措施并成功消除所引用商标所产生的在先权利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后续的行政诉讼来延长当前商标的“寿命”,商标将以适当的形式“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最终消除了所引用商标所产生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也将由于缺少自己的商标而无法获得可用权利。应用。这很容易引起另一方将自己插入案件的情形(即,另一方针对与相同或相似商品的申请人的“死”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向CTMO提出注册申请)在商标权有效期内)。

    因此,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重新提交向CTMO注册的申请将是有利的:

    (1)这将大大缩短获得权利的期限。一旦成功消除了由引证商标引起的在先权利障碍,由申请人重新提交的申请将立即被批准注册。

    (2)这将有助于避免商标抢注者在消除引用商标所产生的在先权利障碍之前提出注册申请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在排除在先权利障碍之后,擅自占地者提交的申请将享有注册批准的优先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CTMO审查申请人的第二份申请时已经消除了在先权利障碍,则第二份申请将被批准注册。如果在审查期间尚未消除在先权利障碍,则第二份申请将被拒绝。在这种情况下,提交人建议申请人向TRAB提出请愿书,以再次审查CTMO的拒绝决定。如果在TRAB审查驳回请求的申请时消除了先前的权利障碍,则驳回审查将成功,第二次申请将获得批准。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提交第三次商标注册申请。假设在TRAB审查第二项申请的驳回审查期间,尚未结束针对被引商标的CTMO撤销请求(基于连续三年的不使用)或撤销请求已进入审查程序。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所引用的商标是否最终被撤销,第二次商标申请将已经“处于死状态”,另一个商标权利的真空期将出现,申请人将再次面临其未能提交专利的后果。他自己的商标应用。

    (VIII)申请人能够适当地修改当前商标和文件的修正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

    申请人可以在原始商标上添加一个或多个单词,以便从整体外观上将修改后的商标与所引用的商标区分开。

    例如,如果CTMO拒绝的原始商标申请是英文单词标记“ MELVIN”,则申请人可以将商标更改为“ XXX MELVIN”,以提高批准的可能性。进行此类修订时,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1)新增加的“ XXX”一词应为英文,其字体,大小和颜色应与“ MELVIN”一词的字体,颜色和大小一致;

    (2)增加的“ XXX”部分和原始的“ MELVIN”应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换句话说,两个单词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将单词分隔为独立部分的元素,例如点,连字符/破折号或图形;

    (3)增加的“ XXX”应与原始的“ MELVIN”布置在同一位置;换句话说,这两个词不应放在两行或两列上,这样它们就不会产生两个独立的部分;

    (4)新增加的单词“ XXX”应具有较强的区分性。换句话说,它可以是申请人创建的唯一商标名称,但不能是具有相对较弱的独特性的单词,例如形容词,副词,冠词,数字或单个字母;它也不是具有相对较弱的独特性的词,它代表商标所指定商品的质量,主要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其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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