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娜女士诉赫伯特改编《安徒生传记》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概述
安娜女士通过研究大量丹麦文资料,查阅安徒生的作品及通信,通过她本人与安徒生生前有密切交往的一些人的交谈,收集了丰富的素材,用了3年时间写成了《安徒生传记》一书,基本内容是纪实的,以英文在美国出版。另一位美国作者赫伯特此后着手写一部《安徒生》小说,其中内容是从安娜女士《安徒生传记》改编而来,赫伯特用1年时间完成了将传记改编为小说的写作,并将其改编作品在一家美国出版公司出版。安娜女士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认为赫伯特及出版公司未经许可对其写作的传记进行改编,构成侵权。
另外,有关一些安徒生的材料,是第一次出现在《安徒生传记》中,尚无其他书刊登载相同材料,被告写作的小说中出现了这些材料,又未经原作者许可是属于抄袭行为。
被告赫伯特答辩认为,《安徒生传记》中某些纯史实性材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自己虽然原封不动地使用了这类材料,但并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赫伯特未经原作者安娜女士许可改编其作品构成侵权。即使不认为赫伯特的《安徒生》小说是改编作品,而是创作作品,赫伯特仍然构成侵权,因为他并未自己研究史料而创作,而是从原告的作品中抄袭其材料写成了作品,这都未经原告许可。
案例评析
改编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变更其形式重新表现该作品内容而形成的作品。改编作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不改变作品原来类型而形成的改编作品,如将长篇作品缩写成简本;另一种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情况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而形成的改编作品,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这两种情况的改编作品都是对原作品再创作所形成的。改编是再创作行为,是从原作品派生创作出新作品的行为。改编作品虽然以原作品为基础,但是属于新的独立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著作权人是改编者。
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自己改编作品,也可以许可他人改编自己的作品。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想改编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本案中,原告安娜女士经过自己的创作,写作了《安徒生传记》,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其中包括改编权,即自己或许可他人对《安徒生传记》进行改编的权利。他人如果想改编安娜女士的作品,应取得安娜女士的许可,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改编形成的作品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赫伯特写作的《安徒生》小说,实际上是以原告安娜女士的《安徒生传记》为基础改编而成,应当经安娜女士许可才有权改编,法院以未经许可擅自改编构成侵权为由,判决被告赫伯特败诉是正确的。
即使否认赫伯特《安徒生》小说是安娜女士《安徒生传记》的改编作品,试图绕开“改编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规定,在本案中,赫伯特仍然构成侵权。法院在判决中写道:如果赫伯特自己从丹麦文史料的研究中,或自己雇人将丹麦文史料译成英文后加以研究,写出了与《安徒生传记》完全相同的史实,则不构成侵权。而赫伯特直接原封不动地使用了安娜女士收集、整理及翻译的成果,这些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使用这些成果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赫伯特的行为构成了抄袭,所以被法院判决败诉。
本案表明,改编作品虽是独立于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但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改编作品本身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对那些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红楼梦》,任何人都可以加以使用,包括改编,对这一类改编作品,改编者享有著作权。而对《安徒生传记》一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经许可的改编不仅不受保护,而且可能导致因侵权而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