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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与邻接权
    邻接权,也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版权术语,其本义是与著作权有关及与之相邻接的知识产权。有的国家将其定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如德国。我国《著作权法》将这一部分权利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邻接权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邻接权最初仅仅包含表演者的权利,后来扩展到对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的保护,有些国家只选择保护其中一种或两种权利。因此,狭义邻接权,即指这三项传统邻接权,具体是指作品的表演者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广义的邻接权,是把一切传播作品的媒介所享有的专有权一律归入其中,或把那些与作者创作的作品尚有一定区别的产品、制品或其他含有“思想的表达形式”而又不能称为“作品”的内容也划入其中。当然,承认广义邻接权的国家,一般都承认表演者权、录制者权与广播组织权三项传统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虽未直接使用“邻接权”的概念,但从该法第四章的规定可知,它包含了四项权利,即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报刊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属于广义邻接权的范畴。

    著作邻接权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知识产权范围。但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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