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大利亚复制使用《税务学校实用手册》教材纠纷案
案例概述
“所得税纳税人服务公司”是澳大利亚一家专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填写服务的公司,它编辑了一部《税务学校实用手册》,每年通过在澳大利亚各地的代理人举办“税法与税务”培训班,使用该手册作为学习材料。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联合基金税务社”举办了联合税务培训班,所使用的教材全文复制了《税务学校实用手册》一书。
“所得税纳税人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昆士兰州“联合基金税务社”未经许可复制手册,侵犯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联合基金税务社”答辩称:手册中绝大部分内容及其中所附表格,都是作为政府机构的税务局公布的文件及纳税申报表,按照澳大利亚《版权法》规定,政府文件的版权属于“皇家所有版权”,并不属于原告所享有。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最高法院判决:《税务学校实用手册》作为一整部书,不享有版权,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
案例评析
并非所有的编辑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只是那些包含着编辑者具有独创性工作的编辑作品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编辑者采取独创性的选材、编排方式,则是符合著作权法保护条件的编辑作品,编辑作品中的内容,可以是享有著作权的原作品,也可以是不享有著作权的事实材料。对于前一类编辑作品,一方面原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编辑作品作为整体又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原告编辑的《税务学校实用手册》是对政府部门公布的文件、表格编辑而成,这些文件、表格只要经过国家或政府的代表机关同意,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确定手册是否享有版权,关键在于手册是否包含编辑者独创性的劳动,编排方式是否与其他同类作品有区别。而本案中,手册对文件、表格编排的顺序,从逻辑上完全是按照应有的顺序不含有任何独创性。原告之外的其他任何人、单位对纳税文件、表格进行编辑,只能按同样方式编辑,不可能有其他编法。因此,手册不符合编辑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复制手册不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法律、法规、政府文件等是官方文件,是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体现,不属于任何个人智力创作的成果,故不能被个人独自利用。这些作品被排除在受保护范围之外,是《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款所允许的,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其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例如英国,这类作品享有政府版权或称“女王版权”。但需要指明的是,这些文件的非官方译文不属于排除客体,享有版权。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关于某一事件或事实的单纯消息。对此,各国著作权法都不给予法律保护。其理由是时事新闻只是单纯地反映一定客观事实的存在,其表达方式不可能产生“独创性”,对它的报道只有时间先后的不同,而不应被任何人所垄断。及时、客观地了解国内外大事,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如果允许对时事新闻的垄断,就可能妨碍公众权利的实现。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智力成果已经成为人类的共同财产,被人们普遍运用,因而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类似于澳大利亚《税务学校实用手册》教材的内容,由于是对政府部门公布的文件、表格编辑而成,这些文件、表格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在我国也不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