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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尔兰贝利公司诉太平洋公司侵犯版权案
    案例概述

    贝利公司是爱尔兰一家制造露酒的公司,其制造的“贝利爱尔兰精英”牌露酒畅销许多国家。该公司设计了专门的商标图案并进行了注册,与许多国家的销售商签订了代销合同,并许可代销厂家使用其商标,这些国家包括澳大利亚与荷兰。

    太平洋果酒公司是澳大利亚一家产销露酒的公司,未与贝利公司签订代销合同,但它从荷兰代销人那里进口带有商标的贝利公司的露酒,自行在澳大利亚经销。

    贝利公司发现后,向太平洋公司所在地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起诉,告太平洋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与版权,要求法院下达禁令。贝利公司认为,只有与自己订立了代销合同的合法代销人才有权使用注册商标,虽然太平洋公司从荷兰进口的露酒本身带有注册商标,但商标从合法代销商转到无权使用人手中后,再度销售露酒不应使用原商标。因此太平洋公司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此外,贝利公司设计的商标图案是件艺术作品,对该艺术作品享有版权,未经版权人许可进口或分销他人享有版权的艺术作品,构成侵权,即侵犯了版权。

    太平洋公司认为,自己销售的是贝利公司露酒,并未将注册商标用于贝利露酒以外的任何商品,也未自己印制该商标,而是连同贝利露酒一道进口而来。该商标在荷兰代销人处使用合法,那么在澳大利亚销售中使用也合法,因此并不侵犯贝利公司商标权。此外,商标图案用于酒瓶之上,应属澳大利亚版权法中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而非艺术品,按照澳大利亚《版权法》第77条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用于工业品上,如该工业品销售超过50件,该设计的版权自动消失。因此,并不侵犯贝利公司版权。通过调查和取证后,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判决:太平洋公司并不侵犯贝利公司的注册商标权,但侵犯了版权,因此停止太平洋公司的经销活动。

    案例评析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用于其商品上,将自己的产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的标志。商标同时又是著作权法上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的作品,作为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互相补充,对商标图案进行保护。例如,生产经营者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原商标使用人不能受商标法保护时,可以通过对商标图案提出版权保护的要求这一途径,达到重新取得商标专有权的目的。商标权、著作权同为知识产权,两者在法律上的共同点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期限性。专有性,指仅为权利人自己享有,非经权利人许可或转让,他人无权利用;地域性,指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仅在本国法律管理的范围内有效,除非有关国家存在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了国际公约而突破了地域性的限制;期限性,指权利在一定期限内受保护,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则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

    著作权与商标权同时又存在明显的区别:

    (1)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非抄袭他人作品,就享有著作权。而商标权要求不同,商标以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来区别同类商品,要求具有识别性,能够用来区别商品,并不要求是商标使用人自己创作的商标。

    (2)著作权一般采取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一经完成即享有著作权,无须注册登记,非自动保护属于个别和例外。而商标权须经注册登记才受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被他人使用,或被他人抢先注册,原商标使用人的权利不能受到商标法保护。

    (3)著作权要求他人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为营利目的复制其作品。而商标权一般不会发生复制营利问题,将商标图案加以复制而牟利,构成侵犯商标设计著作权的行为。

    (4)二者保护期限不同。著作权保护期限长,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若干年。商标权保护期限较短,但期满可以无限次续展。

    (5)著作权的终止、消失不同于商标权。

    首先,著作权终止、消失只能以超过法定期限而进入公众领域,原著作权人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再享有著作权;

    其次,著作权的终止、消失只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保护期的限制;

    第三,著作权不能被任何人、机关、国家剥夺。商标权的终止、消失,除了超过法定有效期限但又未续展而终止、消失外,还可能因商标权人的违法行为被商标管理机关撤销商标权。如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均有可能被撤销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贝利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用来标明生产者的标记,销售者连同商品一道使用了这一标记,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事实上,如果销售者使用了其他商标来销售贝利公司的产品,却恰恰会构成假冒。贝利公司的商标贴在商品之上,是用于区别其他同类商品的目的,而不是作为商品的外观设计而使用,故太平洋公司提出的澳大利亚《版权法》第77条,对于本案不能适用。太平洋公司提出了关于贝利公司商标的“版权穷竭”问题,即因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购买并使用,并不侵犯版权,版权已行使完毕,其权利已经穷竭了。法院认为,“版权穷竭”原则在版权国际保护中也具有地域性,贝利公司的商标版权在荷兰的代销中穷竭,但并不因在澳大利亚,太平洋公司未经许可而销售导致穷竭,即在澳大利亚,贝利公司仍享有商标图案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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