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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设计者瓦特森诉道莫克公司侵犯版权案
    案例概述

    瓦特森是一位英国设计者。他设计了一种多层食品盒,以“施达克N”作为产品名称并取得了商标注册。××年瓦特森与新西兰道莫克工业公司达成协议,由该公司在新西兰制作这种多层食品盒并出售,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瓦特森,作为外观设计版权使用费。后双方发生纠纷协议中止,道莫克公司即开始自行制作多层食品盒,产品完全采用了瓦特森的设计,但另以“施托尔N”作为产品名称并取得了商标注册。

    在这种情况下,瓦特森向法院起诉,告道莫克工业公司侵犯版权,要求法院下达禁令并令该公司赔偿损失。

    道莫克公司称:某第三方几年前已发明了与“施达克N”相似的多层食品盒,并已在美、英申请了专利,瓦特森的设计大多是对该发明的设计图的复制,由于该项发明并未在新西兰申请专利和主张版权,故本公司并不构成侵权。

    瓦特森认为自己的设计与原发明的设计有本质性的改进,那就是各层食品盒在转动分开时,以及在合并重叠时都能更加稳固,因此是一项新的设计。

    最后通过调查,奥克兰高等法院做出判决:瓦特森的“施达克N”外观设计是复制品,无独创性,不享有版权,从外观设计角度看,它与第三方已取得专利的发明设计图没有本质区别,道莫克公司不构成侵权。

    案例评析

    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两者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很大区别。著作权与专利权的相似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都是对权利人智力成果的保护。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作品享有权利,专利权人对其发明、设计享有权利,作品和发明、设计都属于民法上的智力成果。

    第二,两者都是权利人对权利客体享有的专有权或排他权,非经著作权人或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人无权擅自使用作为权利客体的智力成果。

    第三,两者的保护都有地域性限制,如无条约规定,则一国不保护在别国取得的著作权或专利权,如在本案中,第三方的发明在美、英申请了专利,如不在新西兰申请并授予专利,则新西兰无保护该发明的义务。

    第四,两者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一般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两者对独创性要求不同。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即基本上是作者本人独立思考和创作的,而不是抄袭别人的,那么不论作品是否与已存在的作品相同,均可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法要求申请专利的发明设计是前所未有的,即使不经仿造而是自己独立发明、设计出来的方案,如果同已有的专利权发明、设计相同,那么就不能授予专利。

    第二,两者权利取得的程序不同。著作权的取得一般是自动取得,作品一经完成,就享有著作权,而专利权的取得要经过专利管理部门的授予。

    第三,两者保护智力成果不同的方面。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思想或理论的具体表现形式,而专利权则保护依照科学思想或理论开发出的技术实施方案。一项技术革新的新成果可申请专利,而专利申请书、设计图、模型则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按专利申请书、设计图制造同样的机器,则侵犯了专利权;如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翻译、编辑专利申请书、设计图,则侵犯了著作权。

    本案中,多层食品盒的设计方案应是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而食品盒外在的形象是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新西兰版权法把外观设计作为艺术品给予保护。因此在新西兰,多层食品盒的设计首先受版权法保护,如申请并授予了专利,该设计同时受专利法保护。但第三方的设计是具有独创性的原始设计,瓦特森的设计是复制品,而不是独创作品,其所做的改进没有改变原设计的外观,不构成一项新的设计,所以法院认为瓦特森的设计不享有版权。第三方并未就其多层食品盒的设计在新西兰申请并授予专利,故瓦特森的设计虽是复制但并不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同样,道莫克公司也不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至于侵犯瓦特森的专利权就更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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