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与相关权利
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内容,可以将知识产权的范围,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知识产权范围,目前已为两个主要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所界定。
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界定的范围。1967年签订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其中第2条以列举的形式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指出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这主要指作者权或指著作权,或指版权。
(2)关于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这主要指邻接权,或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
(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这主要指人们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成为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之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政府也于1980年3月3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了加入申请书,自1980年6月3日起,我国已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由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16条明文规定:
“对本公约不得作任何保留。”
因此,该公约第2条界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应当是成员国必须认可和接受的。
二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的范围。1991年底,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是在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在该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中划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又称版权,还包括与著作权相关的邻接权)。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三节“知识产权”第九十四条至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由此可见,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基本上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相当。因此可以说,著作权所指的相关权利,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