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它不同于传统的作品,是特殊的作品。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一是计算机软件作品与文字作品有共同之处。计算机软件中的文档部分本来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用文字、代码等形式表示的能使计算机完成某项任务或得到某种结果的程序可视为特殊的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的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采用复制手段进行侵权的方式,均与文字作品相同。
二是简便易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计算机软件特别需要保护。如果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比制定新的保护软件的专门法律要更加简便易行。对现存的著作权法加以补充修改,使之能够适用于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不失为一种经济、有效的途径。
三是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可以较容易地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当今已经建立起著作权法制的国家,大多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两个国际性著作权公约的成员国。软件作品的作者只要是属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其作品在成员国内首次发表,均可在其他成员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无须再由该成员国与其他成员国签订双边协定。
四是以著作权法保护软件,较之其他知识产权法,具有更强的保护性。首先,软件著作权的产生要比软件取得专利或商标注册要容易,无需像专利、商标那样履行多种手续,取得权利无需耗费较长时间;其次,软件著作权的产生,只要求独创性,不要求新颖性、创造性,实质方面的要求也要低一些;再次,著作权法保护的期限较长,保护期长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期。将软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优点在于:它不仅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也保护软件的思想内容;可避免办理登记、注册或审批手续;只要未公之于众,保护期不受限制。但以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弊端:保密技术不利于先进的技术造福于国家、社会;一旦秘密泄露,软件权利人就丧失了法律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