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辩证关系
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那么,是不是对知识产品所有者权利的保护水平也即立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越高越好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正如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的,建立和完善高尚的科学伦理,尊重并合理保护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利用实行符合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的政策引导,是2l世纪人们应该注重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不论是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还是知识产权立法,均不能脱离其制度的本源而走向某一个极端。
任何制度在社会中都有一定的功能和作用,这是由它要实现的目的所决定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确认、协调、批准、鼓励、促进工业、艺术和科学的发展,越来越成为法律的主要目的。q期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为一种调整知识产品归属、利用、保护的法律制度,自然不能游离于法律的追求与目的之外。虽然制度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繁荣,但它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为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从而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制度应当是为了促进知识创新与信息传播,进而推动全世界、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制度运转的中间过程。我们应当正确认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