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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创新与知识学习之闻的辩证关系
    一个国家的现实、国际关系、法律传统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制度与经济增长的一致性、制度体系自身的一致性以及制度与其他经济政治环境的一致性,对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构建起着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即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国家经济利益的影响与知识产品的使用、扩散对国家经济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在一个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从激励创新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垄断收益就越大,创新的积极性就越高,创新的知识就越多,从而客观上增加了知识的供给数量,促进国家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但从知识使用、扩散的角度看,学习或模仿的代价是远低于创新代价的,所以,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低,知识就越能通过学习或模仿得到广泛使用,从而减少社会成员学习和借鉴的成本,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相反,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知识扩散的困难就越大,社会从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少。也就是说,缺少知识产权保护或者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将会减弱对于创造的激励;而创制专有权的过度保护,则会阻碍社会对知识产品合法需求的满足。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立法者必须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性和合理性。

    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即知识产权制度背后具有很强的经济理性,追求本国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一个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时考虑的首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与特定地区经济利益之间的正负相关性,决定了一个国家在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时,必须考虑本国科技、经济与文化发展水平,即要协调围绕知识产品而产生的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均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使之处于系统优化状态,同时又要维护在一般的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在当今国际社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知识创新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着巨大的角色差异。据统计,占世界人口4/5的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只拥有世界研究开发力量的12.6%,而仅占世界人口1/5的20多个发达国家却达到了总量的87.4%;在全世界申请的专利中,真正属于发展中国家独自拥有的仅占1%;对未来具有重要意义的知识产品,几乎完全由发达国家所控制。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给他们带来经济利益的主要是学习和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依靠知识的扩散使用。因此,一般说来,他们会选择保护程度较低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此相反,给发达国家带来经济利益的则主要是知识创新,为了保持其竞争优势和技术垄断,他们往往选择保护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制度。这样以来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差异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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