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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最高法院抨击商标抢注者
    在最近的一项判决中,中国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SPC)对商标所有人提出了重大打击。该案例值得注意,原因如下:

    首先,该案件很可能被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因为法院完全听取了重审程序,尽管法院接受了重审程序。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是在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手段”获得商标的全部依据的基础上,直接建立无效的记录。

    其次,此案目前在最高水平上确认,ho积和注册商标而无意将其真正用于商业用途,可能会导致此类such积商标的失效。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阐明了通俗易懂的条款第44条的适用性,指出适用于通过危害公共利益,不合理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预计此案将成为在中国与商标抢注案作斗争的有用先例。

    背景

    北京山阴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山阴”)于2013年11月开始使用符号“闪银”(“闪电般的现金”)进行支付服务。但是,臭名昭著的商标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擅自占地者武汉中军股份有限公司(“中军”)提出商标申请,以期尝试使用“闪银”商标。几个月后,山阴自己的商标申请被中军的较早申请阻止。2015年,蹲下的商标正式获得注册后,山阴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程序。

    山阴援引《中国商标法》(第44.1条)中的“不诚实”或“包罗万象”规定,以“通过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商标无效。山阴辩称,中军对有争议的商标进行了注册,以抢注和出售该商标,从而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了商标。为支持其论点,山阴书院强调指出,中军共在44个类别中申请了882个商标,并明确表示该商标是用于销售的目的,而非其商业用途。此外,它指出,中俊的股东此前曾使用其商标从事不诚实的商业活动。根据另一个SPC法院案件的调查结果代理。山阴还主张其在先使用权(根据第32条)以及其他有关条款(第4、7、10、19条等)。

    该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委”)无效的标志根据第44王中军将该案上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这也支持与山阴,保持了无效判定。中军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重审。出乎意料的是,中军的重审申请被批准,但最终判决确认并加强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仅在发现有理由推翻下级法院判决时才批准重审程序。

    SPC的推理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文)将第44条第4款中的“非法手段”联系起来。1符合《中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的一般使用要求,明确规定:

    “一个商标的申请应根据第4条提出申请用于商业用途为目的商标法律。如果申请人违反了第四条并and积了商标的使用本意,并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持有商标,那么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这些行为可以被视为“非法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一原则适用于目前的案件:中骏在先商标抢注;它已经注册了1000多个商标(许多与驰名商标相似);它已经在其营业执照范围之外的行业中申请了广泛的商标;并让钟俊承认了商标销售人员。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提到了中军合伙人的网站,该网站提供了大量商标待售,并根据先前的判决,裁定中军股东与其商标代理机构进行了不诚实和不正当的商业活动。

    Zhongjun辩称,法律对申请人提出的商标申请数量没有限制,SPC认为,商标申请和交易都应基于运营需求,并且开始真正使用的3年宽限期为并不是要屏蔽不打算使用其商标的申请人,而是要促进商标的使用和真正的商业功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军的商标申请并非针对其实际业务,因此,它确认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允许其无效。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审查程序问题时进一步澄清说,第44条通常适用于通过破坏商标注册过程,危害公共利益和滥用公共资源等其他公共利益问题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澄清说,侵犯民事当事方的合法利益不属于第44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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