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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法规澄清了印度尼西亚修订商标法规定的程序
    印度尼西亚最近颁布了一项法规,作为实施新商标法(2016年第20号商标法)的一部分。自2017年2月1日起生效的“ 2016年关于商标注册的法律和人权事务部长条例第67号”规定了印度尼西亚新商标法体系中的几个关键点。

    该法规简化了商标注册和续展的形式要求,规定了识别驰名商标的明确标准,规定了由于不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现有驰名商标而导致商标申请被拒绝的可能性,以及允许分配商标申请。本文将提供新过程的详细信息。

    注册和续展的形式要求

    印度尼西亚遵循“先申请”商标制度。因此,申请的提交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它反映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过去,只有在提交申请时提供了正式文件(包括授权委托书和商标所有权声明)时才能获得申请日期。这些文件无法在印尼商标局延迟提交。

    新法规的第4条第1款改变了这种做法,该条规定,获得申请日期的最低要求是商标申请,商标标本和商标申请费的银行付款单。从申请日期起,申请人最多可以有30天的时间继续办理手续。根据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优先权文件还有额外的延迟提交期限,可以在提交具有优先权要求的商标申请的截止日期后的三个月内提交。

    新规定还简化了商标续展的形式要求,而第24条则省略了提交商标证书副本的要求。

    驰名商标的标准

    先前的《商标法》引入了驰名商标的概念,但是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标准却含糊其词。新法规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已解决了该问题,该条款指出,确定商标是否众所周知是取决于商标的以下几个方面:

    在相关业务领域中公众对商标的了解或认可程度;

    商标所有人使用该商标所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和收益;

    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份额;

    地理范围;

    使用期限;

    促销金额,包括用于该活动的投资价值;

    在其他国家的注册或申请;

    商标执法的成功程度,尤其是监管机构认可为驰名商标;

    由于商标的声誉和受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而获得的商标固有价值。商标所有人将欢迎这些新标准的明确性,这应鼓励更多的申请人寻求知名度

    商标所有人将欢迎这些新标准的明确性,这将鼓励更多的申请人寻求知名度。

    基于知名商标的拒绝

    该法规规定,审查员可以基于与不相关商品或服务的现有驰名商标具有主要或整体相似性而拒绝商标申请。为了基于这些理由进行驳回,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必须对申请提出正式反对。根据该法规第19条第3款,异议必须以注册的驰名商标为基础,也就是说,在提出异议之前,必须注册异议人的商标。

    审查员可以最终驳回在原理上或整体上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这是建立在具有不相关商品或服务的驰名商标注册基础上的正式异议程序。如果没有书面异议,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是否会考虑驰名商标仍然是一个问题。

    申请分配

    印度尼西亚新的《商标法》允许在注册之前的申请过程中分配待决的商标申请。旧的法律不允许转让商标申请。只能分配注册商标。

    但是,新法律不允许分配所有待处理的商标申请。正如印度尼西亚商标局在最近的一次全国研讨会上所解释的那样,在2016年11月25日新商标法颁布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只有在注册后才能转让。该法规在第52条中对此进行了确认。因此,只能转让在新法律颁布后提交的待决商标申请。

    总体而言,此新法规引入的简化程序和更高的清晰度可能有助于更顺畅,更及时地为品牌所有者进行商标注册,续展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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