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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国成立前知识产权
    在旧中国封建制度“重农抑商”的传统之下,“商事”总是备受轻视,更不用说形成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重刑轻民”的法律传统,根深蒂固的“无为”、“无欲”和“重义轻利”等思想深深影响着中国知识分子的意识、观念,慢慢腐蚀着他们争取权利的意识,重知识不重权利。为维护皇权专制统治,历代皇帝和朝廷颁布的禁止非法复制令,主要目的都是为了禁止思想的传播,保护封建的统治秩序,而非为了保护作者、发明者和出版者的私人财产权益。

    19世纪末20世纪初,虽然清政府闭关锁国,拒绝与西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和贸易关系,然而清政府处在一个西方资本主义对外扩张的国际环境中,伴随西方经济向中国市场的渗透,中国被迫授予西方国家诸多贸易和外交特权,外国商人希望自己的产品、企业的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受到同样的重视和保护,而中国当时并没有成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此,外国商人与清政府谈判,要求中国政府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设立相应的机构来保护外国在华知识产权,加上国内统治的需要和变法图强的“内压”,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被引人中国。清政府出于政治和外交上的压力,先后出台了《商标法草案》、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但都未得以真正实施。清政府随后很快倒台是一方面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清政府从骨子里根本就无意去保护知识产权利益或者去培养创新思想意识的市场。而在西方列强方面,从未真正尝试过告诉中国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中国的意义,也未帮助过中国官员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当然也从来没有认真严肃地支持过中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建立一个真正能够保护他们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因缺乏知识产权制度生长的土壤,知识产权制度的第一次移植失败了。

    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版权法》。这部法律的颁布,一方面是为了给长期分裂、混乱的中国社会打下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另一方面也是要使西方列强相信,治外法权已不再“合理”了。在对外开放、寻求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得迫切需要的技术、设备等功利的动机驱动下,这部《版权法》大量引进了德国法和日本法的内容。然而,由于该法的规定与当时的社会生活距离太大,致使这些法律在当时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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