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
联邦司法法院决定,不存在枯竭的商标权利,如果商标拥有者只与包装条件下给予同意商品的销售商标就可以从商品中移除。
Tchibo GmbH(Tchibo)的子公司Tchibo Markenverwaltungs GmbH&Co. KG是“ Tchibo”和“ TCM”商标权的所有者。Tchibo在一个封闭的分销系统中销售各种咖啡产品,此外,还使用带有Tchibo商标的统一设计包装定期更换各种消费品。
Tchibo与一家不锈钢公司签订了生产蛋糕餐具套装的不锈钢公司的合同,该餐具套装将由Tchibo出售,其原始包装上带有商标“ Tchibo”和“ TCM”。
由于在中国生产的餐具组的零件有故障,因此Tchibo拒绝接受这些零件,但允许不锈钢公司在不使用原始包装的情况下出售它们。
尽管如此,这家不锈钢公司还是出售了带有Tchibo商标的有缺陷的餐具。
Tchibo提起诉讼,对一家有问题的蛋糕餐具套件的分销商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杜塞尔多夫上诉法院驳回了该诉求,与已批准诉求的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相反,认为Tchibo的商标权已用尽,因此未受到侵犯。法院参考了联邦法院的一项较早的判决[1],根据该判决,由于内部错误,将Tchibo视为被视为有问题的餐具已被包装在其原始包装中。
在进一步上诉时,联邦法院裁定,有缺陷的蛋糕餐具的分配侵犯了Tchibo的商标权,因为它们没有被用尽。Tchibo既没有将餐具套装投放市场,也没有Tchibo与不锈钢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由于Tchibo明确禁止不锈钢公司出售带有品牌原始包装的餐具,因此Tchibo没有同意将有问题的餐具放入其原始包装市场。
法院澄清说,与以前的判决相反,为用尽商标权利,商标所有人必须明确同意将商标商品投放市场。如果同意只与销售该商品的没有商标,没有用尽的商标权利。商标所有人和卖方之间就这种情况下的商品销售达成的协议不仅在协议的当事方之间而且对每个人都具有效力。
通过此决定,商标的质量功能得到了保证。商标所有者现在可以对不想要的分销渠道采取行动,并确保其商品符合其对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