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说:商标被许可人的胜利
今天早些时候,最高法院终于回答了以下问题:商标所有人/许可人根据《破产法》第365条提出破产申请并拒绝商标许可时,商标被许可人是否受到保护。为追逐目标,商标被许可人获胜。
在其8-1决策使命产品控股公司诉Tempnology LLC,司法卡根,书写了法院,认为甩的商标许可并不会导致商标许可下的许可失去其权利。相反,引用了《破产法》第365(g)条和第七巡回法院在《新光生产》中的裁决。v。芝加哥上午Mfg。,LLC,686 F.3d 372(2012),最高法院裁定,拒绝商标使用许可仅构成对许可的违反,并不构成对本许可的撤销或终止。而且,当债务人违反商标时许可证(通过拒绝)可以根据该许可证停止执行,债务人不能撤消已经传达的许可证,并且被许可人可以继续执行许可证授权的工作。
最高法院在其裁决中驳回了大多数破产法院的所谓“否定推论”,即“破产法”中“知识产权”定义中的商标遗漏意味着一旦被拒绝的商标许可即被终止。此外,鉴于目前需要商标所有人监视和行使根据许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控制,最高法院在第365节中不支持为商标创建“特殊规则”。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她的同意意见中写道,最高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裁定每个商标被许可人现在都具有“不受约束的权利”,可以在驳回后继续使用被许可的商标,因为法院面临的问题仅仅是拒绝是否会终止权利。根据非破产法,在许可人违约后仍可幸免的被许可人。此外,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强调了第365(n)条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拒绝后施加的义务(例如,如果他们想继续使用许可的知识产权,则有义务继续支付被拒绝后的特许权使用费),她打开了大门要求国会针对商标被许可人制定类似的拒绝后条款。
使命产品的重要性不可夸大。虽然在今天之前,商标被许可人的拒绝后权利存有疑问,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破产案的提交地,但今天的判决明确表明,拒绝商标许可不会撤销该许可。取而代之的是,商标被许可人在被拒绝后享有与许可人违反许可时在破产之外应享有的相同权利。但是,正如索托马约尔大法官所写的那样,国会现在可能需要介入并进一步澄清商标被许可人的拒绝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