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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商标法修正案-可以保护新商标,包括彩色商标和声音商标
    经过数年的辩论,日本的《商标法》(1959年4月13日第127号法)已作了修改,以最终允许注册非传统商标,例如颜色和声音。尽管根据当前商标不可注册非传统商标,例如颜色,声音,运动,全息图和位置商标法案规定,此类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包括美国,欧盟(通过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和澳大利亚,以及某些亚洲国家/地区,例如韩国,中国,台湾,和新加坡。如下所述,并非所有非传统商标目前都将受到保护。该修正案将使品牌所有者能够以更多种方式传达其品牌信息,并在日本寻求与其他司法管辖区针对这些非传统商标所提供的相同的保护。此外,品牌所有者将能够使用马德里协议体系在包括日本在内的多个司法管辖区中保护其非传统商标。

    即将于2014年4月25日颁布并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的《专利法部分修改法》(2014年5月14日第36号法)(“修正法”)[1]自内阁令指定之日起生效,自修正法颁布之日起不超过一年。内阁令尚未公布,但预计该修正案将于2015年4月1日生效。

    扩大可注册商标

    根据日本现行的《商标法》,商标保护的主题是任何字符,图形,符号或三维形状,或其任意组合,或其任意颜色组合(现行商标法第2条第1款)。如该定义所示,在所谓的非传统标记中,只有三维标记受到保护,而颜色只能与图形等结合使用才能被保护。运动,全息图和位置标记不是明确的从定义排除商标下的电流商标采取行动,但是这些商标目前不可注册,因为尚未建立针对这些商标的申请方法和形式(例如,如何在申请表中表示商标)。但是,对非传统商标(例如颜色本身的标记,声音标记和运动标记)的保护需求正在增加。苹果,英特尔等知名品牌所有者的许多非传统商标已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和保护。实际上,越来越多的日本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寻求保护此类商标的权利。例如,Tombow橡皮的三色标记以及Hisamitsu Pharmaceutical(与Hi Sa Mi Tsu单词对应的音乐曲调)的声音标记都已在美国和欧盟注册。

    日本公司商标的实际例子

    单击此处查看图像。

    根据修正案后的商标法(“修正商标法”),“任何字符,图形,符号,三维形状或颜色或其任何组合,声音)或内阁令指定的其他(或人类可以理解的)“将是商标保护的主题(第2条第1款)(强调后加)。正如这个新定义所显示的那样,颜色本身的标记和声音标记现在是可以明显注册的标记。根据2013年9月产业结构理事会知识产权委员会的报告,[2]运动标记,全息标记和位置标记也将作为新商标受到保护。如上所述,这些商标已包含在“商标”的定义中,通过根据经济产业省(METI)条例和审查指南制定申请方法,可以注册这些商标。

    尽管目前尚不能将气味/气味,触感和品味标记作为商标进行保护,但《商标修正案》提供了灵活性,可通过内阁令添加一种新型商标,以适应保护此类其他商标的任何增加的需求。以及未来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

    审查使用定义

    修订后的商标法修改了商标对声音商标的“使用”定义。修改后的商标实际上,当将声音标记记录到附加到商品,用于提供服务的物品或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广告的记录介质上时,包括当该声音标志本身是记录介质时,就会发生声音标记的使用。 (第2条第4款第2项和第2条第3款第1项)。此外,为转让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发出声音标记的行为是使用声音标记(第2条第3款第9项)。此外,为了适应将来可能添加的其他类型的商标,可以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0条第2款第3款将内阁令指定的行为添加到商标的使用中。

    新型商标备案

    商标类型声明。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当一个人希望注册三维商标或标准字符商标时,申请中应包含说明。同样,根据经修订的商标法,为充分确定所寻求保护的性质和范围的目的,下列商标的注册申请中必须包含说明:(i)商标其字符,图形,符号,三维形状或颜色发生变化并且由字符,图形,符号,三个字符组成这种变化之前和之后的三维形状或颜色,或其任意组合(第5条第2款第1项)(即运动标记和全息标记);(ii)颜色本身的商标(第5条第2款第3项);(iii)健全商标(第5条第2款第4项);(iv)《经济产业省条例》规定的其他商标(第5条第2款第5项)。计划根据《经济产业省条例》根据第5条第2款第5项指定位置标记。

    商标表示(商标样本)。审查指南中将提供如何在申请中表示新商标的方式,该指南将根据《商标修订法》进行修订。日本专利局目前正在努力修改准则。

    详细说明和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管辖区所要求的新型商标,要求对商标进行详细描述,以确定商标的保护范围(第5条第4款)。有关此类说明要求的更多详细信息,将在《经济产业省条例》和考试指南中提供。另外,关于声音标记,将需要提交物体(例如,记录声音的音频文件),这也将在《经济产业省(METI)条例》中规定。为了确定注册商标的范围,将考虑此类详细说明和目的以解释本申请中所代表商标的含义(第27条第3款和第1款)。

    其他

    绝对要求(独特性)。与常规商标一样,除非商标固有地具有独特性或已获得独特性,否则应拒绝新型商标的注册。期望仅基于获得的独特性才可能发现颜色标记,但是,即使是这种获得的独特性的证明也将是非常困难的任务,尤其是对于单个颜色标记而言。另外,无论获得的独特性如何,都不能注册仅是功能性的新型商标。在这一点上,修改后的商标法法规定,“商标只能注册由内阁令规定的货物等自然拥有的特征组成的物品”(第4条第1款第18项)。例如,敲打保龄球的声音(指定的服务是提供保龄球馆供客户使用)被视为具有功能性(自然特征,以《商标修正法》的语言为准),并且无论根据上述规定获得的独特性证明,该商标均不可注册。

    与邻接权的冲突。在日本,根据《版权法》(1970年5月6日第48号法),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的权利(“邻接权”)受到唯一保护。因此,例如,如果某人将录制在CD上的声音注册为商标并将其上载到他/她的主页,则可能会与录音机制作者使他/她的录音机可传输的权利发生冲突。[3]当以特定方式使用注册商标用于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服务与在商标申请日之前发生的另一人的邻接权发生冲突时注册申请,商标权的持有人等对于冲突的部分,不得以相同的方式使用商标(第29条)。邻居权利将添加到当前条款中,以调整与他人专利和版权等的冲突。

    过渡措施

    继续使用权。在本修正案之前使用不包括运动商标的新商标而没有不正当竞争目的的人,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即使该商标与他人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也仅在范围内该人实际上在有关修正案生效时将该商标用于有关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该商标所使用的业务范围(《修正案》的补充补充规定第5条第3款)。如果在《修正法》生效之时已经在使用的商标已成为该人的公认来源标识符,则该人有权将该商标用于有关商品或服务(《商标法》第5条第5款)修订法的补充条款)。

    没有申请日期的特殊规定。由于日本使用商标注册的先申请系统,因此在1992年新引入服务商标时,采取了过渡措施,根据该过渡措施,在生效日期后的一定期限内将两个或多个商标申请视为在相同的日期。通过这种过渡性措施,服务商标申请人无需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急于提出申请。但是,此修正案未规定这种过渡措施,因为在《修正案》生效时,预计不会申请太多的新型商标。

    结论

    如上所述,我们仍然需要等待内阁令,《经济产业省条例》和审查指南的发布,以进一步详细了解在申请文件中描述此类新标记的要求以及此类申请可能需要的任何其他对象,例如:以及如何审查此类新商标的申请(例如,如何判断相似性和独特性)。虽然尚不清楚这些详细规则何时发布,但对保护其新商标(例如声音或彩色商标)感兴趣的品牌所有者需要继续监控发展并开始进行准备。此外,由于没有如上所述的过渡措施来修改“先申请”系统,因此,如果公司已经使用了这种新型商标并希望寻求注册,应尽快提出申请。尤其是,由于难以确定获得的颜色本身商标的独特性,有兴趣注册颜色本身的商标的品牌所有者应收集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获得的颜色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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