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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最高法院表示破产中拒绝商标许可构成违法行为
    最高法院星期一提醒破产的债务人,仅仅拒绝合同并不能使时光倒流以避免合同义务。这是其在Mission Product Holdings,Inc.诉Tempnology,LLC案中持有的主旨,该案认为,根据第365(a)条拒绝执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为商标许可)构成违反合同,而不是取消。因此,除了在破产案件中要求赔偿损失外,尽管被拒绝,债权人仍可能根据合同条款享有某些利益。

    破产拒绝合同

    使命产品解决了债务人的一项主要破产权利-拒绝执行合同的权力。《破产法》第365(a)条允许受托人(或在第11章中,如“债务产品”,即拥有财产的债务人)自由承担或拒绝任何“强制执行合同”。执行合同是双方对另一方负有未来义务的合同。例如,将来要交换商品和付款的销售合同将被视为执行合同。第365(g)条通常规定,拒绝合同应被视为在申请破产前一天发生的违约行为,这将导致对方在该案中拥有无担保的一般索赔。

    驳回商标许可是否违背或撤销?

    这一切看起来都相当简单,但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特定合同提出的活动扳手而言。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非破产法,商标许可协议通常规定,即使许可人违约,被许可人的权利也可以保留。即,非违约方可以选择。它可以停止履行并终止协议,或者可以继续享受所授予的权利,尽管尽管另一方违约,也可以享受这种权利。无论哪种情况,非违约方都可以提起诉讼。

    Mission Product Holdings(MPH)已与Tempnology达成协议,以品牌名称COOLCORE分销运动时保持凉爽的衣服和配件。该协议还授予MPH在其发行活动中使用COOLCORE商标的全球性非排他性权利。当Tempnology提交第11章时,它拒绝了与MPH的发行和许可协议。除了对因拒绝协议而导致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以外,MPH还寻求保留其使用COOLCORE商标的许可权。

    关于拒绝知识产权协议的破产法将商标合同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区分开来。与第365(g)条中的执行合同默认处理不同,第365(n)条中的破产特别保护为拒绝的专利和版权许可提供了特殊处理。这种特殊的处理方式使债权人-被许可人可以根据许可条款继续使用许可知识产权,以换取合同规定的许可权利费用。换句话说,第365(n)条明确允许被许可人在某些条件下保留其许可权利,但该规定显然将商标许可从其范围排除。因此,商标许可根据第365(g)节中规定的被拒绝合同的一般规则处理,据此,债务人许可方认为该协议已被违反。如果适用第365(g)条,Tempnology拒绝接受分销协议和商标许可,则意味着MPH有权因违反合同而提起诉讼,并有权继续使用协议授予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这给温度提出了一个问题。商标所有者必须监视其被许可人,并在使用许可商标时执行质量控制标准。否则可能会导致法律上商标权的下降甚至丧失。Tempnology拒绝了该合同,试图逃避与MPH可能繁重的合同。但是,拒绝合同(即使被Tempnology视为违约)也不一定会阻止MPH使用商标。该结果将使Tempnology失去控制许可商标的能力,并有可能损害其在其中的权利。

    相反,Tempnology寻求一项裁决,即驳回商标许可即构成对合同的撤销,而不是违约。取消合同将使当事方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而没有授予商标权。首先,它认为,通过继续使用部分365(N)许可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不包括商标,还出现了“负推论”该商标被许可人不能有权继续使用许可的商标从被拒绝的许可证(第365 (g)尽管如此)。其次,它认为,商标法对监控和控制商标许可使用的必要性应赋予权利。商标许可人-债务人遵循特殊规则(尽管如此,第365(g)节仍然)。第一巡回法院采纳了Tempnology的论点,MPH向最高法院上诉。

    债权人—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保护

    在最高法院的8-1意见中,卡根法官巧妙地击败了Tempnology的论点,并推翻了第一巡回法院的裁决。关于将商标从第365(n)条赋予其他知识产权许可的待遇中排除在外,卡根大法官认为不存在这样的“负面推论”。卡甘法官写道:“国会没有增加第365(n)节来改变第365(g)节的自然含义,”该节明确指出,拒绝合同被视为违约。意见继续指出:“在破产之外,许可人的违约行为无法撤销根据合同赋予对手方的连续权利(假设没有特殊的合同条款或州法律)。而且由于拒绝是“构成违约行为”,因此破产拒绝也必须产生相同的结果。”

    关于第二种论点,卡根大法官承认,尽管债权人与被许可人根据被拒绝的合同持续使用商标可能会引起“严重的……与商标有关的担忧”,但第365(a)和(g)节是“ ,一般来说。”没有适用的特殊商标规定。卡根法官总结说:“因此,在划定债务人可能逃脱和可能逃脱的负担的同时,国会还权衡了债务人对手方的合法利益和期望。”

    虽然商标许可因而具有继续使用下拒绝合同许可的商标使用权,最高法院明确指出,商标不被服从于其他知识产权合同第365(N)的规定。也就是说,根据第365(g)条的规定,被许可人的权利自然来自违约本身。这确实意味着商标许可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的处理有所不同。例如,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非违约方可以从欠违约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赔偿。商标允许这样做被许可人,但根据第365(n)条获得专利或版权的被许可人无权获得这种形式的法律自助。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该做什么?

    在Mission Product之后,商标许可人应认真考虑定义在合同谈判期间出现破产或其他情况时如何处理商标权。正如索托马约尔大法官在其同意书中指出的那样,“许可合同或州法律中的特殊条款可以适用”,这取决于商标权利是否在违反终止权利的合同的其他条件下得以幸免。一个商标许可人可以配合的商标授予某些其他权利或义务的许可,这些其他权利或义务在破产的情况下可能会终止(例如,要求所有显示商标的印刷材料必须从许可人处购买),实际上,这将导致被许可人无法使用商标。另一种选择是在某些条件下(包括破产)终止商标权。但是,随着准许许可人寻求防止商标许可继续进行的方法,准许被许可人可能会尝试相反的做法。

    一旦许可方债务人破产,Mission Product的结果表明,许可方债务人应仔细考虑拒绝合同的下游影响。对商标的持续控制和权利可能会超过特定交易的财务或合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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