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被许可人使用不当而导致的商标撤销
如果的所有人商标修改的注册的字(一个或多个),设备或彩色商标或添加换言之,装置,或颜色于此,并且这样的修饰或添加呈现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他人的注册商标,其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可能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或制造商/提供者产生混淆,这构成了根据第63条第1款第1款撤销的理由该商标法案。
《商标法》第63条第2款还规定,如果该商标的所有人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未对本商标所规定的行为提出异议,则也应撤销该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前款第1项。
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商标所有人在有意或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知道被许可人不当使用商标的情况。最高行政法院于2016年裁定,必须阐明这些事实。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以下事实:被许可人五年以上不当使用或被许可人协议已被续签,不能得出结论,即商标所有人显然是在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知道被许可人不当使用商标。 。
最高行政法院随后撤销了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审的判决,并要求知识产权法院再次审查事实,并在进一步调查和审判后作出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