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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被许可人可能遭受的损失
    当债务人(作为许可人)试图拒绝许可时,《破产法》对知识产权的许可人给予特殊保护。但是,《破产法》在其“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并未包括商标。因此,当债务人拒绝商标许可时,商标的被许可人是否得到任何保护?如果最高法院批准了最近的证明书请求,我们可能会得到答复。

    通常,拒绝执行合同是对合同的违反。根据第365(g)条的规定,拒绝可以使债务人免除未履行的义务,并“构成对此类合同的违反。。。对方可以针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提出索赔证明,该索赔被视为一般无抵押索赔。在第365(n)节中找到了针对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特殊保护,这是国会根据第四巡回法院在路博润Enters。,Inc.诉Richmond Metal Finishers,Inc. 756 F.2d 1043(第四巡回法院,1985年)的意见制定的。 )。路博润法院认为,许可人拒绝知识产权许可会使被许可人在拒绝之后丧失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结果,路博润对许多在使用债务人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开展业务的被许可人造成了财务损失。为避免这种严重后果,第365(n)条授权被许可人在许可期限内和任何允许的续期中保留其在许可下的权利,或将许可视为终止。但是,《破产法》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中省略了商标,引起了关于商标许可人拒绝许可对被许可人的影响的许多争论。

    在2018年6月11日,团产品控股公司(“使命”)提交了一份请愿书的调卷令,如果获得批准,则可以解决此问题。Mission已与Tempnology,LLC(“债务人”或“ Tempnology”)签订了许可协议(“许可协议”)。除其他事项外,许可协议授予Mission一项非专有许可,以使用许可协议中定义的Tempnology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业秘密,外观设计和版权。许可协议还授予Mission非排他性许可,以在Mission分发的Tempnology产品上使用Tempnology的商标。Tempnology于2015年9月1日提交了第11章破产申请,并提出拒绝许可协议的提议。破产法院批准了Tempnology的拒绝动议,但表示拒绝应由特派团当选,以保留其在第365(n)条下的权利,而未定义这些权利的范围。商标许可和Tempnology要求破产法院裁定,第365(n)条不允许Mission继续使用Tempnology的商标。

    破产法院裁定,驳回终止了特派团使用商标的权利,并且第365(n)条不适用,因为“根据[破产法]从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删除商标表明国会无意将其用于被视为与[知识产权]的六个确定类别相同。”因此,破产法院接受了大多数破产法院的否定推论,即从“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删除商标意味着第365(n)条并未推翻路博润关于商标。破产法院拒绝了其他法院在解释与商标有关的第365(n)条时所采取的公平方法。尤其是,破产法院不同意In re Crumbs Bake Shop,Inc. 522 BR 766(Bankr。DNJ 2014)中的判决,该法院称,第365(n)节的立法历史表明国会希望法院成立逐案确定商标被许可人是否保留365(n)中的权利。

    在上诉中,破产上诉小组(“ BAP”)同意第365(n)条不保护商标被许可人,但不同意特派团的权利在被拒绝后就被完全终止。相反,BAP得出结论认为,如果Tempnology违反了许可协议,则Mission拥有其在许可协议和适用的非破产法下应享有的权利。BAP在Sunbeam Products,Inc.诉Chicago American Manufacturing,LLC686 F.3d 372(2012年7月Cir。)中采纳了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其中第七巡回法院裁定,尽管“知识产权”,即被许可人的商标使用权可以保留下来。BAP同意Sunbeam认为,由于许可人违反商标许可并没有终止被许可人在破产范围之外使用商标的权利,因此第365(g)条要求取得相同的结果。

    第一巡回法院确认了破产法院的结论,认为第365(n)条不适用于商标,并且根据第365(g)条,商标使用权无法幸免,尽管原因有所不同。根据第一巡回法院的说法,允许被许可人在拒绝之后继续使用商标,将破坏拒绝的“主要目的”,以减轻可能阻碍重组的沉重负担,以及债务人的新起点。因为“有效的商标许可要求商标所有人。。。监控和控制“出售给公众的商品质量”商标,没有理由拒绝商标许可证,因为未能监控可能会导致商标丢失。第一巡回法院还认为,债务人不能准确地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来确定商标的价值是否值得进行监督。在破产中,“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继续进行交易方面存在分歧,那么负担通常会大于正常水平。”此外,第一巡回法院认为,商标损失给被许可人造成的负担“在大多数情况下将小于将专利权如此转换为[关于损害赔偿的事先要求]的负担。”

    在其证书申请中,Mission挑战了第一巡回法院的理由,即驳回后使用商标会破坏驳回的利益。由于拒绝只是使债务人摆脱了合同义务,而不是法定义务,因此Mission认为,商标的监督义务不能损害拒绝的利益。法。此外,米申(Mission)辩称,如果债务人“认为其商标值得监视的成本,那么大概会为维护资产的价值而招致该费用;如果没有,那么大概不会产生这些费用。”对于在破产背景下进行准确的成本效益分析的难度,特派团没有直接回应第一巡回法院的担心。但是,Mission断言“被许可人确信许可人的破产不会破坏其继续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将会更倾向于达成能够提高净效率的协议。”尽管米申(Mission)的论点是要说服最高法院说这个问题应该解决,但它也强调了这样一个观念,即这个公开的法律问题是影响力的源泉。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围绕商标驳回影响的不确定性可能使债务人和被许可人在破产中比在法律明确的情况下实现更好的结果。被许可人可以保证其商标的使用不会因拒绝而终止,并且许可人可以通过从被许可人处获得遵守商标法的合作来确保商标的利益超过成本。最高法院是否解决此电路分割问题,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最好在进行破产申请以保护破产双方的权益之前共同努力。在寻求最高法院的答复时,传教团(和犯罪学)可能会吸引未来的债务人和商标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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