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表现形式及法律责任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依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19种:
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行为。
第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大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合作作品创作完成后,合作作者之一或者一部分抢先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发表作品,侵犯了其他合作作者的发表权;其二,将已发表的合作作品又经过改编、加工,形成一部新的改编作品后,未经原合作作者的许可就以本人的名义发表,从而侵犯其他合作作者的改编权。
第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
第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第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行为。
第六,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
第七,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指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有两个特征:其一,将他人享有署名权的作品占为己有;其二,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对于人所共知的历史素材、自然科学知识、地理知识等反映历史事实或客观事实的素材的利用,对于人类社会的共同文化财富的利用.均不属于剽窃。根据他人的思想、观点、方法进行创作,也不属于剽窃。
第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这类情况专指对视听作品、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的侵权。复制并出租是侵权,对计算机软件未经许可的下载复制并出租也是侵权。
第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行为。
第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行为。
第十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
第十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第十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行为。
第十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第十五,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播放、复制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
第十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行为。
第十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
第十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
第十九,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这是指在上述18种行为以外,而又确实侵犯了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有:第一,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即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第二,没收违法所得,即对侵权行为人违法所得的稿酬和利润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是违反《著作权法》规定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违法制作该复制品和违法所得的收入;第三,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即对违法复制著作权人作品所得的复制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没收和销毁;第四,罚款,这是对违反《著作权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第五,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上述各种处罚方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而综合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3.刑事责任
所谓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法规,故意侵犯他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上述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