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各国适用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的范围有所区别,但普遍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并且对著作权人特别声明不许使用的,也排除在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
我国著作权法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体现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其他报刊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这种使用的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适用其他有条件传送录音制品的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