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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信”制止商机商标诉讼-如何处理商标滥用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获得商标权的方式,而且还适用于通过诉讼实施这些权利的方式。商标可以产生稳定的收入商标由于长寿命持有者的商标时,商标变成由市场通过不断地使用所承认的权利和权利的增加值。但是,仅为了从诉讼中获利或消除市场竞争而注册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商标权,可能会构成滥用权力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这可能会对法院准备支付的赔偿金产生重大影响。奖励原本会构成的行为商标侵权。下文介绍了最高法院在处理商标滥用诉讼中的普遍趋势。

    “七色花”(七色花)纠纷概述

    七色华时尚配饰商店的创始人于1999年成立了“时尚女孩配饰商店”。2008年,将其特许经营权更名为“七色花”。七色华随后于2010年被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收购,这时它成为中国第一家由上市公司支持的时尚配饰商店。截至2012年该诉讼开始时,全国有成千上万个“七色花”品牌时尚配饰专营店。

    2009年,Aiyaya Ltd.成立,开始以“ Aiyaya”商标经营竞争对手的时尚配饰系列。随后,于2010年10月1日,Aiyaya获得独家授权,从一个无关联的第三方-华贸-使用华茂的注册商标的商标,其中包括单词“七色花”和图像这里,为3年有限的时间。Huamao的商标已针对多种商品和服务进行了注册,并且Huamao多年来一直使用“七色华及其形象”商标,但从未使用过时尚配件或类似产品。

    2012年,Aiyaya对七色花以及七色花的两家公司关联公司Huihua和Minghui以及在福建拥有七色花专营权的个人Wang Jun先生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要求赔偿1亿元人民币。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裁定,七色花使用“七色花”一词作为商标,侵犯了爱雅雅作为华茂注册的“七色花和图像”商标的独家许可人的权利。三名法人被告共同承担3000万元的赔偿责任。福建特许经营人王军被责令向爱雅雅赔偿50万元人民币。七色华对该商标的使用也被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结果,七色华被命令在法院设定的期限内重塑品牌。

    一审判决的争议

    一审判决有几个方面的问题。在提出上诉案件时,七色华的法律代表提出了以下问题:

    在Aiyaya已经拥有自己的知名品牌(即商标“ Aiyaya”)的情况下,为什么它会从不相关的第三方那里获得为期3年的有限许可,以使用包含其主要贸易竞争对手的核心品牌的商标?

    Aiyaya与Huamao签署的使用“七色花及其形象”的许可协议在香港上市公司收购七色花后的10天内生效-这次是出于机会原因获得的许可吗?

    爱雅雅(Aiyaya)于2012年4月开始准备诉讼,就在王军先生恰巧与七色华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同一个月。随后,Aiyaya的代表去了王军的七色华商店,并经过公证的证据表明王军在诉讼中使用了“七色花”商标以供Aiyaya使用-王军是否为了诉讼目的与Aiyaya勾结?

    王军的住所位于福建,但其一审律师来自广东,这是非常不寻常的。另一方面,爱雅雅(Aiyaya)位于广东省-爱雅雅(Aiyaya)是否可以为王俊(Jun Jun)雇用律师?

    公司被告和原告分别位于广东,而Aiyaya在福建提起诉讼。福建法院是否会精心策划整个场景以寻求司法偏爱?

    上诉的结果是什么?

    上诉时,七色华的法律代表提交了进一步的证据,重点针对Aiyaya的诉讼动机。

    为了支持Aiyaya与专营权人串通的主张,在上诉中提出了证据,这表明专营权人的律师也曾在类似的案件中采取行动,这些案件已经获得了侵权证据并在被告的使用场所进行了公证。由原告在诉讼开始前不久提出。据指出,这表明了王军律师设计的机会主义诉讼策略模式。

    七色华还声称,暗示Aiyaya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是捏造的。七色华声称,Aiyaya的两家专营店在诉讼前就开业了,无论是在标牌上还是在包装上,都根本没有使用该商标。这些新的特许经营店使用的徽标与诉讼中使用的商标不同。商标的所谓“使用”诉讼开始前不久,Aiyaya制造的产品只是在会员卡,收据,容器和包装上贴上带有“七色花”字样的不干胶标签,否则这些产品继续包含Aiyaya的所有品牌。此外,Aiyaya向法院提交了运送订单的证据,该订单已发送至全国多个所谓的“七色花”品牌的Aiyaya商店,事实证明,这些都是伪造的。一家受委托的研究公司进行的调查表明,在发货单中列出的地址上没有“七色花”品牌的Aiyaya商店。相反,这些地址原来是“ Aiyaya”品牌的专营店,没有出售任何带有“ Qisehua”商标的产品。

    基于上述事实,七色华认为,Aiyaya并未实际使用其从华茂公司获得的注册商标(也未打算),并且仅获得了为期三年的独家许可,以从串通诉讼中获利。与特许权所有者王军,在“七色花”的实际使用而言商标有关的时尚配件产品在中国和信誉和“七色花”的意思商标在相关公众的心目中,七色花提交的它应被视为商标的真实所有者。

    最终,在2015年11月4日,最高法院发布的二审判决中,七色华,汇华和明辉的上诉得以批准,一审判决被撤销。

    在二审判决中,最高法院裁定七色花公司已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自2008年以来一直在时尚配饰上使用“七色花”商标。在2010年8月被收购之前,该公司已有1000多个专营权。在女士配饰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和影响力的商店。作为在同一个城市竞争的贸易竞争对手,爱雅雅应该早已意识到七色华的业务运营。在Aiyaya听说七色华被一家香港上市公司收购的消息后不久,它签署了商标许可合同,但等待了18个月以上才开设了两家商店,开始“使用”商标(以上述方式),并开始准备诉讼。证据支持七色华的陈述,即爱雅雅很可能通过协调诉讼并选择福建作为更有利的司法管辖区,与个人被告王军勾结。考虑到所有因素,法院在上诉中得出结论,Aiyaya无意实际使用该商标,仅获得许可是为了提起经济利益诉讼。法院认为,获得使用该商标的专有许可本身不是非法的。但是,Aiyaya试图通过诉讼向其贸易竞争对手索赔大笔赔偿,这构成了该商标的滥用它所获得的权利,并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没有以任何重大赔偿的裁决来认可侵权索赔。

    最高法院搁置了之前针对七色花,汇华和明慧的商标侵权裁决,并驳回了针对七色花的不正当竞争案。但是,考虑到七色花了还是侵犯了商标在尊重其华茂的货物用的是“七色花”的另一种权利的商标已经被有效注册,这是自己的过错,并考虑到Aiyaya获取了商标在许可然而,法院判决法院责令七色华赔偿120万元人民币,以赔偿其对爱雅雅的损害赔偿120万元人民币。我们认为,在法院裁定Aiyaya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况下的问题,但法院仍然裁定Aiyaya支付了与华茂公司许可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相当的一小部分赔偿,该案似乎表明,最高法院试图在保护商标权之间取得平衡并阻止恶意诉讼。

    最高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决

    在涉及深圳格力斯有限公司,王遂勇先生和杭州银泰世纪商店的类似商标侵权纠纷中,王遂勇先生抢先注册了一个著名的商标,他声称自己不知道该商标。最高法院发布了以下呈件文件:格力西位于广东深圳。王随勇曾经在同一城市经营皮革生意。因此,王穗勇使用与格斯利公司相同的文字对相同产品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值得高度质疑。因此,该案因滥用职权而被法院驳回。

    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应谨慎行使其起诉侵权的权利,并禁止将法院程序用作与贸易竞争对手竞争的不当渠道。人民民事法院可以基于滥用权力(例如格利西案)和/或参照滥用行为确定赔偿(例如七色花案)来驳回索赔。

    这种情况的意义

    实际上,这种情况现在很常见。原告试图在诉讼中获利,首先是在其合法所有人注册驰名商标之前从其注册中获利,然后通过要求巨额赔偿来“维护”这些合法权利。为了解决和避免诉讼的费用和不确定性,一些被告别无选择,只能支付高昂的许可费。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命令被告就商标侵权支付大量赔偿金。

    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决为类似的商标侵权案件提供了有用的指导。如前所述,法院将首先审查诉讼中商标的声誉。在商标所有人或专有被许可人实际上没有使用注册商标并因此无法建立任何声誉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可能不会获得以涉嫌侵权人的收益为参照的补偿。另外,案件显示商标权利仅应出于诚实原则的合法目的而获得和执行。七色华裁决应有助于阻止商标权的不当行使,并限制以此方式获得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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