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修订的商标法:新出版程序的含义
印度尼西亚经修订的《商标法》自2016年11月25日起生效,对该国的商标制度进行了许多实质性更改。也许最重要的变化与商标的发布方式有关,因为这直接影响商标所有者的整个产品组合管理。
商标发布的新方法
根据旧法,商标发布在实质审查阶段之后进行,并且持续三个月。可以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并且将根据异议重新审查商标申请。根据新法律,商标发布在实质审查阶段之前进行,为期两个月。在审查申请时,审查员还将获得有关可能提出的任何异议的信息。这种简化的程序省去了重新审查的步骤,并且至少在理论上应加快注册过程。
商标起诉的双重制度
为了从旧法过渡到新法,印尼商标局实施了商标起诉的双重制度,根据该制度,2016年11月25日之前提交的申请将根据旧法律受到起诉,而申请将在11月或之后提交。根据新法律,2016年2月25日将受到起诉。因此,每种途径都有其自己的发布程序-根据旧法的申请在经过实质审查后才被发布,而根据新法的申请则在尚未进行实质审查时就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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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数量增加
根据商标局的信息,从2016年到2017年,印度尼西亚的出版物数量大幅增加。2016年的整12个月中,已发布49,830件申请。鉴于2017年1月至6月,根据旧法律和新法律已发布了62,277份申请。
对商标申请人的影响
公开期为反对商标申请提供了机会。随着出版时间从三个月缩短到两个月,商标所有人应谨慎观察出版物,并在发现类似商标时立即提出异议。一旦超过此期限,就没有机会提出异议,而唯一的其他可能性就是向商事法庭提出商标的注销申请,这将增加成本和时间。
此外,根据2016年第67号部长令,如果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希望审查员基于与驰名商标的相似性而拒绝不相关类别的商标申请,则该商标的所有人驰名商标必须提出异议。重要的是,提出异议的截止日期将取决于所涉出版物所属的商标法,因为两种类型的出版物在两种法律下并行运行。因此,在这种并行出版的形式下,一个有趣的问题以不确定谁对优先权要求享有更好的权利的形式出现。
根据新法律发布的商标出版物不一定具有可以要求优先权的确认,因为优先权文件可以在申请日之后的三个月内提交。但是,新法律还规定,根据第14条,商标申请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15天内公布。因此,公布日期与提交优先权文件的期限之间存在差距。
例如,根据新法律,没有优先权要求的商标申请可以在2017年6月30日提交,并在2017年7月14日发布。另外,另一位申请人可能已于2017年7月1日提交了优先权要求日期为2017年2月1日的商标申请,该申请也可能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因为优先权文件可能尚未包含如果在出版时已提交,则哪个申请人拥有更好的权利尚不确定。优先权有可能在随后的实质审查中确定,因为优先权文件当时应该已经提交。
鉴于新法律提出的问题,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关注出版过程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如果申请人发现已发布的商标申请与自己的商标相似,即使被反对的商标在其自己的商标之前具有优先权日期,他们也应提出异议,因为在发布期间可能尚未确立优先权。在实质审查期间,如果审查员确定不能要求异议商标享有优先权,则只要其商标的申请日期较早,申请人将享有更好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