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表现形式
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合法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实施侵害行为的,均构成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有以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不管行为人发表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享有。如果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即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2条规定行为的主要区别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对旧版本的提高和完善。此种提高和完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或演绎,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便会构成侵权。在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修改和完善的部分,创作者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或提高,需要经过开发单位的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并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司法实践中复制是最为常见的侵权行为。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将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制品。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0.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非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人,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翻译、注释、部分或者全部复制,或向公众发行、展示软件作品,同时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也不能因此而获得报酬。这种侵权行为主要以向他人提供备份复制品或修改后的文本,以及因此而获得报酬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