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
1.中国籍软件著作权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其开发者所属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1.原创软件;
2.软件的修改本;
3.翻译软件。
(三)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认定的计算机软件登记的惟一机构。中心下属计算机软件登记部负责软件登记的具体工作。中心在各地设立计算机软件登记代办处,负责本地区计算机软件登记的咨询、受理、初审和发证等项具体业务工作。
(四)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表
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表格可向各地代办处领取或从网上下载。
2.软件的鉴别材料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的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1—60。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2)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3.相关的证明文件
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4.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五)不予登记的软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软件登记公告
凡经登记的软件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印制纸介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同时在中国版权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七)登记费用
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28条规定,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变更或补充登记费;登记证书费;封存保管费;
例外交存费;查询费;撤销登记申请费;其他需交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