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一)软件著作权的权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的规定,软件作品所有权人享有两类权利:一类是软件的著作人身权;另一类是软件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9项权利:
1.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换言之,著作权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其尚未发表的软件作品向一定数量的人公开。
2.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署名权不随软件开发者的消亡而丧失,且无时间限制。
3.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4.复制权
复制权是指将软件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
发行权是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者除外.o
7.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
翻译权是指将原始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软件的著作权的许可与转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即拥有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软件并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财产权利,并通过许可或转让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软件著作人上述权利中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或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并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