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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
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是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我国法律除了规定上述一般原则外,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是指两个以上单位、公民共同提供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软件开发。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进行软件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3.指令开发
指令开发是指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进行的软件开发,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4.职务开发
职务开发是指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5.外国人开发的软件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