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关于商标的“真正使用”
欧洲法院(ECJ)现在裁定,发放促销品作为购买其他商品的奖励,但并未根据《商标法》第10条和第12条确定此类促销品的商标“真正使用”指令89/104 / EEC(商标指令)。Silberquelle GmbH诉Maselli-Strickmode GmbH,案号C-495 / 07,(欧洲法院,2009年1月15日)。
奥地利的Oberster Patent-und Markensenat已将案件转交给ECJ,以根据EC-Treaty第234条对商标指令的解释作出初步裁决。
Maselli-Strickmode GmbH(Maselli)生产和销售服装。它在尼斯分类第32类中注册了奥地利字样“ WELLNESS”,以表示无酒精饮料。Maselli从未出售过任何不含酒精的饮料,而是将其作为礼物分发给标有“ WELLNESS-DRINK”的瓶子以及出售的衣服。Silberquelle GmbH(Silberquelle)销售不含酒精的饮料,并以未使用为由,成功向奥地利专利商标局申请撤销32类商标“ WELLNESS”。在麻瑟利的上诉,诉讼是留校的的“真正使用”的解释作出决定之前商标下商标指令由欧洲法院。
欧洲法院被要求决定,如果一个商标在被投入到真正使用在商标指令,如果它被用于其中的所有人商品商标的购买合同签订后给了免费给他的其他商品的购买者。欧洲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真正的用途,这里的事实与商标所有人以纪念品或其他衍生产品形式销售促销品的情况不同。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必须将商标的“真正使用”理解为商标指令的含义,以表示与商标的基本功能相一致的实际使用,即保证商品原产地的身份消费者或最终用户可以通过使消费者或最终用户毫不混淆地将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来源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欧洲法院认为,如果商标失去了其主要目的,即为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建立或保存出口,那么针对商标的保护以及针对第三方的强制性注册后果将无法继续进行。它构成的标志,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