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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加索商标许可合同案
    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上诉: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与上海想象艺术文具有限公司和毕加索国际有限公司[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敏三律师事务所字字。

    个案摘要

    毕加索国际公司(Picasso)是注册商标“毕加索和设备”的所有者。2008年9月8日,毕加索与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PaFuLuo)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允许PaFuLuo在中国大陆的书写工具上使用上述商标,有效期为2008年9月10日。直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

    2009年3月12日,该合同已在中国商标局(CTMO)备案。2010年2月11日,毕加索和PaFuLuo同意将先前的商标许可合同再延长10年,续签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2年1月1日,毕加索和PaFuLuo决定在CTMO终止商标许可备案,但不影响该商标的其他安排。(进行修改的原因尚不清楚。双方都有自己的故事版本,此事似乎未由法院解决。)

    2012年2月16日,毕加索与上海Art Imagine Stationery Co.,Ltd.(上海艺术)签订了另一项商标许可合同,授予该商标在2012年1月15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专有使用权。

    帕夫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毕加索和上海艺术有限公司无效,其理由是第二份许可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存在恶意串谋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合同法》第52.2条)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5条)。帕福罗要求双方共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由于诉讼商标许可合同是根据双方取得该商标专用许可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因此,两被告均无意损害帕福罗的合法权益。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若干事项的解释》第3.1条,该条将“专有许可”一词定义为一项协议,其中“商标注册人许可单个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区域内并以约定的方式,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协议使用注册商标。”法院裁定,该规定仅提供了已确定的商标专用许可的定义。提出由商标法律和不属于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范畴。因此,第二许可协议的签署,即使不符合上述定义,并没有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或法规。因此,法院驳回了帕夫罗的所有诉讼请求。

    帕夫洛和上海艺术公司对此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毕加索和上海美术在签订诉讼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悉专有商标。PaFuLuo与毕加索之间的许可关系。上海艺术不是第三方的诚信经营者。但是,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海艺术有意伤害帕福罗,也没有证据证明毕加索和上海艺术之间的串谋,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被告的行为。合同法第52.2条。但是,由于上海艺术不是第三方的真诚行为,因此如果上海艺术会起诉帕福罗,那么帕福罗的先前独家许可可以作为对上海艺术的抗辩。毕加索未能履行诉讼商标规定的义务许可合同将导致上海艺术公司无法根据其合同获得使用诉讼商标的权利。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意义

    二审法院澄清说,为了证明《合同法》所指的“恶意串谋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辩护,帕福罗必须证明被告有意损害其利益,并且有行为可言。阴谋。在这种情况下,后者的专有许可合同仍然有效,但是先前的商标专有许可可以作为对未真诚行事的第三方签署的后期许可合同的抗辩。该判决为澄清商标许可交易的市场规则提供了参考,并为全国数十起相关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

    万慧达评论:

    这种情况很尴尬。整个诉讼似乎可以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令人惊讶的是,PaFuLuo仅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第二份许可协议无效,而不是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的命令。毕竟,第二个协议违反了第一个排他性协议,并且由于第二个被许可方被认为不是善意的,因此作为辩护,它不能声称没有记录第一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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