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诚地抗辩在先商标使用,仅在台湾使用
根据《商标法》,在注册商标提交之日之前对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使用商标的任何行为,均可被视为善意的在先使用辩护,并且不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由于侵犯注册商标。但是,是否在国外或台湾以外地区使用也可能被引用为在先使用的辩护,这是令人怀疑的。
知识产权法院在2015年针对商标侵权的上诉案中裁定,出于善意抗辩的辩护应仅在台湾限制使用,不包括台湾以外的任何其他使用。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商标法》仅对台湾地区具有管辖权;因此,商标权利的任何例外(不会被视为商标侵权)也应限制在台湾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