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商标使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法院已经收到涉及新形式商标使用的侵权索赔。具体来说,法院被要求回答以下问题:基于计算机的新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商业用途”,是否会造成“混乱的可能性”,还是应作为“合理使用”的借口。
在线商标程序就是新兴商标使用的一个例子。最广为人知的关键字计划是Google的Adwords计划,它是市值48亿美元的互联网广告行业中规模最大的计划之一。该程序允许域名所有者或停车公司(其充当域名所有者或注册商与广告公司之间的集体代理)购买关键字集。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关键字可能代表注册商标。当用户搜索其中一个关键字时,购买了该关键字的企业就会显示为赞助结果。从理论上讲,企业可以购买其竞争对手的商标作为关键字,这样,当用户搜索任何术语时,企业的网站就会显示为赞助商的结果,通常位于竞争对手的网站上方。
第二巡回法院的几个地方法院得出结论,将商标作为赞助链接的关键字出售并不构成《兰纳姆法》的目的。1这些案件是基于第二巡回法院判决的依据,该判决认为使用商标用语在互联网上触发弹出广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2在1-800-Contacts中,法院解释说,“公司以不与公众交流的方式内部使用商标,类似于个人对商标的私人想法。这种行为根本不违反《兰纳姆法》。”
但是,如果法院对搜索引擎作出裁定,则存在相反的判决。谷歌和美国航空公司最近达成了一项商标侵权诉讼,指控搜索引擎使用赞助商链接误导消费者。十月份,法院拒绝驳回诉讼。3另一个法院指出,谷歌从与商标相关的商誉中获得收益,并且作为谷歌赞助结果之一出现的超链接和描述也将商标作为网站描述的第一个词。4依托商标的初始利益混淆理论在侵权责任方面,法院裁定“无需发生源头混乱;相反,在互联网环境中,不法行为是被告利用原告的商标将消费者转移到消费者知道不是[原告的]网站的网站上。”
在另一种商标中使用时,域名所有者将域名“停放”或许可给一家公司,该公司充当将Internet广告投放到站点上以产生收入的聚合器。通过确定哪些广告在域名类似于注册商标的网站上将有利可图,这些公司可能会使用域名进行交易,并对违反《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ACPA)承担责任。这些中介“停车公司”的责任几乎没有法律。但是,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的一个悬而未决的案子中,有几家作为被告的停车公司以及Google。到目前为止,法院的结论是,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停车公司可以“贩运”或“使用”域名,5
使用元标记是将流量定向到可能侵犯商标权的网站的另一种方法。元标记是网站HTML代码中的字词或短语,Internet搜索引擎可用来确定哪些网站与用户输入的搜索词相对应。搜索引擎使用不同的方法来产生结果,有些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元标记,但是通常来说,一个术语出现的频率越高,它出现在结果列表中的可能性就越大。
几个上诉法院认为,根据最初的利益混淆责任理论,在网站的元标记中使用商标是可行的。6根据该理论,尽管消费者最终并未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感到困惑,但他们还是偏离了预期的目的地。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名义合理使用抗辩可以作为抗辩。例如,第九巡回法庭裁定,根据以下分析,前花花公子玩伴在其网站的元标记中使用商标术语“花花公子”和“花花公子”是名义上的合理使用:
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必须是一种不使用商标即无法轻易识别的产品或服务;
仅可使用合理的数量来标识产品或服务;
用户不做任何与商标一起建议商标持有人赞助或认可的事情。
由于针对Internet上新兴的商标使用类型的侵权诉讼收到的结果不一,因此了解相关技术以确定传统商标法的适用方式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