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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商标权用尽的“出厂”裁决
    POST TIME:2021-10-23 07:26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最近裁定,如果制造商和商标所有人将一批衬衫移交给其经营者的承运人,该承运人将在墨西哥所在地将其运送给购买者,则该案将商标权用尽。承运人是受买方委托的。发货地点是意大利的热那亚。这些衬衫由第三方从墨西哥重新进口到德国,并由折扣店分发。关键在于货物是否在欧洲经济区(EEA)内或市场之外出售(2006年4月27日,第I案ZR 162/03号决定–出厂)。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商标才会拥有者有权基于其商标权禁止进口衬衫。

    根据《德国商标法》第24条第1款(《协调指令》第7条第1款),商标所有者无权阻止第三方将其商标用于其在缔约国销售的商品欧洲经济区(EEA)。法院认为,如果商标所有者故意将商品的处置权转移给购买者,则该产品已投放市场。另一方面,商标在各个场所之间的内部商品转移所有者或将货物转让给附属集团不会导致权利用尽。如果处置权已在欧洲经济区转移给购买者,则商标所有者不能再处置货物的进一步分配,因此,无法控制购买者是否遵守有关该购买者的购买协议的规定。货物的目的地。

    结果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在买方与运输公司之间订立了货运合同的情况下,在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时,有意将处置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承运人收到货物后,购买者已获得了处置已运输货物的全部权力。

    然而,由于在提单中商标所有人被错误地描述为“发货人”,因此使案件变得复杂。根据艺术。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第12条第1款中,托运人享有处置权。尽管提单错误地指定了商标拥有人作为货物的发货人,法院认为提货单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商标所有人不是购买人委托的与承运人订立的货运合同的当事方。因此,事实上商标所有人不是托运人,没有对承运人的处置权。结果,衬衫的处置权完全由买方作为货运合同的签约方。

    评论

    只要区域耗尽原则(ECJ,Silhouette)占上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出厂”案将继续由欧洲法院在Peak Holding作出的裁决(2004年11月30日C-16 / 03号案件)进行。将货物投放市场最重要。为避免商标权用尽,至关重要的是要确保在欧洲经济区之内不将处置权转移给购买者。商标没有必要所有者本人将货物运送给买方,但重要的是,只要货物在欧洲经济区之内,他就保留处置的权力。在这种背景下,准确起草货运合同至关重要。从长远来看,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亲自指导运输公司肯定比从欧洲经济区以外进口灰色商品受害更为合理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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