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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商标法许可范围内的新颖性
    2018年12月11日生效的商标现代化法案(“ Markenmodernisierungsgesetz”)于2019年1月14日生效,对德国商标许可法领域进行了一些修改。

    许可是商标使用权的合同授予。可以在以下条件下授予许可证:

    临时或永久的;

    适用于整个德国或仅部分德国;

    适用于所有已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仅适用于部分受保护的商品或服务;

    排他性或非排他性。

    在特定条件下,现在可以根据新插入的第30条第6款商标法(“ Markengesetz”),将许可信息输入德国专利商标局的注册簿。商标法第30条第6款加入,由于欧洲议会的指令(EU)二千四百三十六分之二千零十五和理事会16中的2015年12月上的统一商标各成员国的法律。

    根据艺术。《指令》第25条第5款规定,成员国应制定程序以允许在其注册簿中记录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许可:

    一个商标可能被许可的部分或全部用于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并为整个或有关会员国的一部分。许可证可以是排他性的也可以是非排他性的。

    商标所有人可以针对被许可人违反其许可合同中关于以下内容的任何规定援引该商标所赋予的权利:(a)期限;(b)商标可以在其中进行的注册所涵盖的形式(c)授予许可证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d)可以贴有商标的地区;或(e)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在不损害许可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被许可人只有在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在正式通知后未在适当期限内提出侵权诉讼,则独家许可的持有人可以提起此类诉讼。

    被许可人应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害获得赔偿,有权介入欧盟商标所有人提出的侵权诉讼。

    成员国应制定程序以允许在其注册簿中记录许可证。

    自2019年1月14日起,《商标法》第30条内容如下:

    第30条:

    由商标的注册,商标的使用或作为驰名商标的事实所产生的权利,可以受商标所保护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的保护,其主题是: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整个或部分领土的专有或非专有许可证的问题。

    商标所有人可以就以下方面与许可协议的条款背道而驰的被许可人主张该商标的权利:

    许可期限,

    注册所涵盖的商标使用方式,

    签发许可证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

    可以粘贴商标的地区,或者

    他们制造的商品或他们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被许可人只有在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出商标侵权诉讼。作为对第一句的克减,如果专有商标所有人在正式请求后未亲自在商标所有人的范围内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则独占许可证持有人可以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合理期限。

    为了要求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害,被许可人可以干预商标所有人提出的侵权诉讼。

    根据第27条转让权利或根据第(1)款授予许可,不影响先前授予第三方的许可。

    如果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德国专利商标局应应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请求对许可进行注册。修改注册许可也是如此。商标所有者或被许可人的要求将取消该条目。商标所有人要求取消商标的请求必须附有被许可人或其在注册时指定的合法继承人的同意的证据。

    如果获得另一方的同意,德国专利商标局应应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请求对许可进行注册。修改注册许可也是如此。商标所有者或被许可人的要求将取消该条目。商标所有人要求取消商标的请求必须附有被许可人或其在注册时指定的合法继承人的同意的证据。

    《商标法》第30条第3款第2句和第30条第6款的新规定

    除新纳入的条款外,德国商标法已经在其第25条中对指令的其他规定进行了规定。维护了被许可人只有在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下才能提起诉讼的原则(第30条第3款第1句商标)法案)。然而,独家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提起诉讼未经商标的所有人的明示同意,若东主商标没有适当的期限内提起法律诉讼,正式通知后。因此,第30条第3款的措词现在与欧盟商标法规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广泛一致。

    《商标法》第30条第6款规定了许可的注册,修改和取消。注册的先决条件是商标所有者/许可人或被许可人提交注册申请,并同时向专利局提供同意另一方注册的证据。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第42c条第2款“商标条例”(“商标保护法”)。

    根据《商标条例》,只要在Deutsches Patent-und Markenamt(DPMA)上正在等待排他性许可的注册申请,就不得宣布许可权。

    有关许可证的信息,包括名称,法律形式和被许可人的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地址,都记录在寄存器中(《商标条例》第25号第34a条)。有关许可证的信息包括许可证的类型(排他性或非排他性许可证),任何限制,尤其是在许可证期限有限的情况下。根据检查指南(第67页),与执照有关的商品或服务的准确说明未在登记册中输入。这同样适用于许可证的领土范围(请参阅检查指南)。这里只说有限制;许可证范围的详细信息可以通过文件检查获得(请参阅《考试指南》。

    根据第30c条第6款《商标法》注册的许可证的修改或取消可以根据§42c商标法规进行申请。

    在注册簿中注册,修改和取消许可证需要付费。根据第2节的规定。1专利费用法(Patentkostengesetz),结合费用表的333 500、333 600和333 700,费用为50.00欧元。被许可方的名称和地址更改不视为对许可的更改。它们是免费处理的。

    非约束性的可用性声明

    商标许可框架内的另一个新颖性是可以注册无约束力的可用性声明(第42c条,第25号第34B商标条例)。可用性声明可能与商标的许可或销售有关。向德国专利和商标局(DPMA)的声明必须为书面形式;它是免费注册的(《商标条例》第42c条第1款)。

    只要专有许可已在注册簿中注册,或者专用许可的注册申请正在DPMA上待决,则不应当宣布许可权利的使用(第42c条第2商标法)。

    根据第42c段的声明。1商标法规可以随时撤销(第42c条第2款商标法规)。根据第23条专利法(“ Patentgesetz”)的权利许可声明是众所周知的。到本质的区别商标法律,提交的执照权的可用性声明的商标不具有约束力。维护费用没有减少。商标续展费必须始终全额支付。因此,商标许可证的可用性声明具有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中提供的非约束性许可证权益声明的更多特征。申请人对许可感兴趣的声明不具有约束力,并不强制专利申请人许可,而仅告知潜在的被许可人。

    撤回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第20条之二(6)(a)所作的通知

    德国已于2019年8月8日撤回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20条之二(6)(a)发出的通知,立即生效。因此,自该日起,将在德国授予的与商标的国际注册有关的许可记录在国际注册簿中,与直接在德国国家商标注册簿中进行注册具有相同的效力。(参见马德里信息公告第55/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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