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那样做。那是我的商标!
随着技术的发展,公司发现其商标以越来越富创意和未经授权的方式使用-包括域名,关键字广告以及社交媒体网站(例如Twitter和Facebook)。有时,商标所有人可以采取措施停止未经授权和侵权的使用,有时则不能。两者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那么容易发现,法律也不总是容易适用于开发技术。这是解决这些复杂问题的系列文章的第一篇。本文重点介绍域名中商标的几种较常见的用法和滥用,以及商标所有者可以采取的阻止其使用的步骤。
将商标合并到第三方域名中后,该商标所有者有几种恢复域名的途径。最直接的程序是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反域名抢注保护法》(ACPA)提出索赔,或者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发起私人仲裁,这是ICANN的解决域名争议的流程。这两个过程都是为了恢复域名抢注者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如果域名注册人出于使用,贩运或注册域名而存在“恶意意图牟利”的行为,而UDRP允许在有争议的域名“已经注册并正在被使用”的情况下恢复域名,则ACPA承担责任。出于恶意使用。”
UDRP仲裁是经过简化的程序,旨在通过简单的一轮摘要来解决简单的域名争议,而没有任何发现机制,而ACPA的索赔与其他任何联邦民事法院程序都没有区别,具有充分的发现权和陪审团的审判权。 。UDRP和ACPA的开发都是为了响应大量独具匠心的企业家,他们将著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并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将其从真正拥有者手中“勒索”。特别是UDRP行动旨在快速解决此类域名抢注的情况,而商标所有人的费用却较低。
早期的UDRP行动通常涉及恶意的证据,其中包括电子邮件副本,域名注册人提出以大量金钱将域名出售给商标所有者。在这种情况下,毫无疑问,域名注册人的意图是将域名几乎统一地转移给商标所有者。如果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则商标所有者可以根据联邦《兰纳姆法案》或州法律提起商标侵权或摊薄诉讼,以尝试恢复域名并关闭侵权网站。
在确定是否存在恶意使用足以使域名转让的域名时,仲裁庭(UDRP诉讼的仲裁小组或ACPA诉讼的联邦法院)将考虑多种因素,例如(1)域名注册人是否拥有该商标的善意非商业性或合理使用权; 2)域名注册人是否打算将客户从商标所有者的在线位置转移出去; 3)域名注册人是否已试图出售商标域名到商标所有者未使用过该域名,4)域名注册人在申请域名时是否提供了虚假或误导性的联系信息,5)域名注册人是否具有与商标相同或令人混淆的域名注册方式?其他),以及6)纳入域名的商标的实力。15 USC§1125(d)(1)(B)(i)(I)-(IX)。
考虑到可用于表现出恶意的各种因素,当商标所有者认为其商标属于商标的第一线时,精简的UDRP行为就不足为奇了已被不公平地注册为域名的一部分。当然,这是美国银行和美林证券(Merrill Lynch)发现“ bofaml.com”和“ mlbofa.com”域名是在2008年宣布合并之日时被抢注者注册的第一件事。毫不奇怪,仲裁员发现域名是恶意注册的,并下令将其转让。令人惊讶的是,域名注册商决定对转让令进行抗辩,并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转让令。尽管他可能推迟了结局,但他没有扭转。地方法院最终于今年早些时候下令转让域名。
随着域名注册人开发新技术以最大化其在域名上的投资,商标所有者在利用UDRP和ACPA行动来恢复这些域名方面同样资源丰富。例如,UDRP和ACPA操作已用于恢复将域名链接到“停放”网站的域名,这是抢注的一种形式,域名注册人注册包含商标的域名并创建一个网站,其中包含指向该商标相关的创收第三方网站的链接。这些链接可以创建稳定的收入来源,因为每次访问者点击该网站的链接时,域名注册人都会从搜索引擎(例如Google)那里获得少量佣金。如果域名是通用术语或通用术语的拼写错误(例如www.aspirn.com),则不会引起任何域名抢注或商标侵权问题,但是当域名中包含第三方商标或拼写错误时第三方商标,这是经典的域名抢注。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所有者可以证明是恶意,因为它可以证明通过在网站上包含创收链接,域名注册人打算从域名中获利和/或从商标所有者的在线位置转移客户。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转移域名。
另一方面,UDRP和ACPA操作不适用于与侵权网站一起使用的域名恢复,也不适用于在商标所有者首次使用或注册相应商标之前注册域名的情况下恢复域名。尽管美国银行和美林证券成功地恢复了“ bofaml.com”和“ mlbofa.com”域名,但它们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归因于这些域名合并了自1968年以来就已注册的BofA商标。 。在为其申请商标之前宣布新产品或公司名称的公司可能不那么成功。
商标所有者产生不同结果的常见情况是抱怨网站,该网站是第三方为批评商标所有者而设立的网站。他们可能是由心怀不满的客户,前雇员甚至是诉讼的对手设立的。域名通常(但不总是)包含所有者的商标,并且可能包含“吸”或“臭”之类的词。这些域名没有秘密的公式,但是有一个通用规则,即受限制的站点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尽管该域名可能包含了域名,但不能恢复该域名,也不能关闭此类网站。商标另一个。请参阅Career Agents Network Inc.诉careeragentsnetwork.biz,____(ED Mich。,2010年2月26日)(根据ACPA,该域名无法链接到网站,警告读者不要向原告购买服务)。
但是,如果抱怨站点的所有者包括创收链接,则情况将完全改变,因为这会将原本受保护的抱怨站点转换为商业演讲。与纯粹的抱怨网站不同,商业性言论受《兰纳姆法》(Lanham Act)的管制,只要有可能在消费者中引起对网站来源的困惑,就可以将其关闭。例如,在Taubman Co.诉Webfeats案,第319 F.3d 770页(2003年6月Cir)中,第六巡回法院维持了一项移交域名的裁决,该违规网站包括两个产生非常少收入的链接。但是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两个链接,该网站使该网站成为商业企业,否则该网站将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成为合法的“可抓捕网站”。正如这位抱怨的网站所有者发现的那样,
当问题比简单的域名抢注更为复杂时,商标所有者可能仍然可以通过根据《兰纳姆法》提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主张来关闭网站和/或恢复域名。如果商标所有者可以确定消费者可能对有问题的网站与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感到困惑,则此类主张将是成功的;但是,正如下一期IP Quarterly所讨论的那样,当网站涉嫌模仿时,是否总是可能引起混淆并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