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使用的商标不相同时,发现OEM侵权
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最近发布了一项判决,裁定一家OEM制造商在为外国商标所有人纯粹出于出口目的制造相同产品时侵犯了国内商标注册。外国商标所有人也被认定具有共同责任。
国内商标注册为第25类中的“”(注册号676992)和(注册号5087689),涉及“鞋,衣服等”。目前以福建泉州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匹克体育”)
外国商标所有人ISAAC MORRIS LTD。在美国的“ PEAK SEASON”(美国注册号3869976,纯文字商标)在服装等方面具有有效的商标注册;
OEM制造商无锡市振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振宇”)使用的商标,按照ISAAC MORRIS LTD的命令为“”。
PEAK Sports对ISAAC MORRIS LTD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和无锡振宇被上海海关扣押之后。
一审法院未裁定侵权,主要是因为该产品是用于出口目的,因此国内消费者无法获得该产品。因此,“”徽标的使用在中国不被视为商标使用,也不会侵犯PEAK Sports的商标权。
尽管如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并裁定存在侵权行为,其原因如下:
1)OEM产品上实际使用的“”徽标以突出的方式并入了“ PEAK”,这使得该徽标可与外国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区分开,但与国内商标所有者的商标区分开;
2)中国相关公众有可能从互联网购买出口产品。从ISAAC MORRIS LTD。如果确认他们正在通过亚马逊分销产品,则相关的国内消费者将能够访问出口的产品,这将引起混乱。
3)PEAK Sports从2005年开始在美国和其他市场推广其商标“ PEAK”商标,并在美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认可。ISAAC MORRIS LTD。当他们委托无锡振宇使用“”徽标生产服装时,不太可能没有意识到PEAK Sports的“ PEAK”品牌的存在。很难排除ISAAC MORRIS LTD的恶意。
4)“ PEAK”的国内注册在中国也享有很高的声誉。因此,OEM制造商应该注意到相似之处,并避免使用相似的徽标“”。
显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考虑了ISAAC MORRIS LTD的恶意。PEAK品牌和无锡振宇在国内和海外都享有很高的声誉。
但是,是否有理由发现,即使这些产品不是在中国实际销售的,因为消费者仍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这些产品,因此仍然可以被出口产品所误导?我们认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调查结果将从根本上改变最高人民法院先前设立的“ OEM豁免”,该豁免基本上确认了,当货物纯粹用于出口目的而未分配给本地市场时,相关的国内消费者将无权获得该商品及其上的徽标不作为商标;因此,不存在对国内商标的侵权所有者。现在,随着互联网在大多数中国消费者中的可用性和普及度不断提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提出OEM制造商侵权案时的发现是否会成为一种新趋势?我们将继续关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