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标识的社会效果
商标标记应符合人们的审美心理,应针对不同消费群体的文化素养及消费水平,易于被接受,避免引起消费者的反感、忌讳或引起不愉快联想的词语、谐音。
设计商标标记还应考虑民族习惯、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等因素,使用在出口商品上的,语言文字的发音、语义等也要注意不要引起不良社会效果。
如“福特”用于汽车,赋予男人以独立、自信、冲动的品格,“Fo—laraour”(疯狂的爱)用于法国香水,赋予女人崇尚自我的品格,“大大”用于泡泡糖,赋予孩子活泼、富于幻想、健康成长的品质。
又如在中国,零为灵,六为顺,七为奇,八为发,九为天,十为全。而美国有“零年灾难”之说。基督教世界对“13”和“星期五”往往讳莫如深。日本人念“9”为“苦”。印度人忌讳1、3、7等单数。“菊花”在中国是高贵典雅的象征,日本视之为皇室象征,意大利把它作为国花,而法国人却把它作为不祥的征兆,拉丁美洲人更视之为“妖花”。欧洲人和印度人把“百合花”作为悼念品。法国人将“黑桃”代表死人,忌用“核桃”;伊斯兰国家忌讳猪和熊猫;北非人忌讳狗;澳洲人崇尚羊而忌讳兔;英联邦国家将白象视为笨而无用的东西;英语中“Fang”G夸芳)有毒牙之意,“Yellow Crane”(黄鹤)有不吉祥之意。
商标的设计者应该丰富自己的社会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