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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一)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因

    此类案件的受案范围是:

    当事人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或者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以作出行政决定的工商管理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具体有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强制许可决定、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及行政复议决定案件;不服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案件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起诉。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管辖

    对上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即有权审判这些案件的法院,根据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由被告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的相应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商标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管辖。只有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统一由被告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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