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ter v.Lane”案的中国解读——作品的“独创性”
一、案情简介
20世纪初发生在英国的Waltcr v.I.ane -案中,一名报社记者运用速记法忠实、准确地记录了政治家演讲的内容.另一家报社未经该名记者所在的报社许可而刊登了该名记者所记录的内容。两家报社就该行为是否构成版权侵权发生纠纷。英国事实上的最高法院 一上议院认为:记者花费劳动和运用准确的速记技巧所记录的文字应受版权法的保护。这实际上是承认不包含智力创造成分,而体现了独立努力、具有实际价值的劳动成果也是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如果此案发生在中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法院应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如何理解作品的“独创性”?
二、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报社记者运用速记方法忠实、准确地记录政治家演讲内容所形成的“记录”稿,是政治家演讲创作的“口述作品”的复制件,该案中的i己者并没有创作出任何新作品。因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而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虽然这名记者具有速记技能,并运用其速记方法,付出了劳动(前额流汗).才产生了政治家演讲内容的“记录”稿,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记录”稿是这-7记者“劳动的成果”,即“记录”稿源白记者,符合作品“独”的要求,但是,该记者的劳动成果并不具有”智力创造”性,缺乏“创”新,记者的劳动没有创作不同于政治家“口述作品”的新东西,因此报社对其记者的“记录”稿,不享有著作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记者的“记录”稿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并不意味着不受其他法律保护。在该案中某报社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抢先获得了政治家演讲内容的第一手“宝贵”资料.这本身就是极具“新闻”性和市场价值的”财产”,是记者的“职务劳动”成果。根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报社对记者的“记录”稿这一职务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他人未经许可,不能擅自使用。事实上,在美国,一般对于新闻或新闻事实,如要转载和转播,除非双方有协议,否则必须给原始获得新闻者20小时的优先权。
三、提示与参考
关于本案,在分析时请注意参考相关教材有关独创性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