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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意商标申请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商标领域的“恶意”申请主题。考虑问题的严重性;如何处理此类申请;以及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风险预防策略。

    跨辖区的常见恶意商标申请包括:

    在先用户在相关司法管辖区中没有注册权的情况下,优先抢注商标,特别是为了利用在先用户的商誉进行交易时;

    提交了申请商标是混淆性相似著名商标,但对于不同的产品和/或服务,以客观的考虑该商标的商誉的业主不公平的优势,或作为对业主的策略采取行动停止使用相似品牌和/或包装的产品的卖方;

    在无意使用此类商标的情况下提交多个商标的申请,可能是为了阻止先前的用户进入市场,或者为了谈判支付许可费或权利转让费;

    有关实体的代理商或代表提出的品牌申请;

    冒犯性的文件,例如由商标所有者已知的现任,前任或即将成为前任的商业伙伴或雇员提交的申请,将对合法所有者的注册权利作为谈判手段或在争议中占上风。

    面对恶意商标申请,权利人将需要根据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考虑其影响和任何行动,以确定如何处理此类申请。

    对于品牌所有者而言,重要的是要知道风险在哪里,以及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和品牌声誉,确保在不同国家/地区使用此类商标和品牌做生意的能力。

    英国

    英国1994年商标法(“ TMA”)或2008/95 / EC指令(商标指令)中未定义“不诚实”,但Gromax Plasticulture Ltd诉Don&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Lindsay J指出了恶意的一些要素:“不诚实”和“交易没有达到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

    申请英国商标时,申请人必须做出声明,表明该商标正由申请人使用,或者经他/她同意,与这些商品或服务有关,或者他/她具有善意意图如此使用它(TMA第32(3)条)。因此,如果申请人提出的申请(i)申请人无意使用该商标(DEMON ALE商标[2000] RPC),(ii)范围要比该商标的预期用途更广泛(Ferrero SpA的商标[2004] RPC 29),或(iii)为了阻止他人使用该商标(HTC Corp诉One Max Ltd(O / 486/17)),可能会发现恶意申请。

    英国可能出于恶意提出申请:

    在两个月的异议期内(可延长至三个月)(《商标法》第3(6)条);

    在根据无效声明进行的诉讼中(TMA第47条);

    作为对默认指控的反诉(TMA第48(1)条)。

    与TMA相反,法规(EU)2017/1001不包含与TMA第32(3)条相对应的规定(即善意使用该规定)。

    欧洲法院在Lindt v Hauswith [2009] IPQ 229一案中裁定,为评估恶意,国家法院在提出注册申请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尤其是:

    申请人对在欧盟成员国中使用相同/相似标志的相同/相似产品能够与寻求注册的标志相混淆的第三方的知识;

    申请人打算阻止该第三方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意图;

    第三方标志和寻求注册的标志享有的法律保护程度。

    还认为,如果明显提出了防止第三方进入市场的申请,则应考虑申请人的意图。

    在英国,成功进行恶意指控没有规定的形式或证据水平;每个案例都有自己的事实。但是,与申请人的意图,不诚实或行为有关的证据未达到可接受的商业行为标准,可能足以确保对对方有利的判断。

    在欧盟,恶意是无效的绝对依据,与异议程序无关。证据要求取决于对案件的整体评估,但是,最相关的因素是:

    恶意商标必须与干预商标相同或容易混淆。

    恶意商标所有人知道或必须知道干预者商标的使用;

    使用时间越长,知识元素的插入可能性就越大。

    如果恶意商标所有人试图通过重复申请较早的商标来人为地延长其5年的不使用宽限期,则不需要知识元素。

    恶意商标所有人在提出申请时的不诚实意图,例如:

    利用第三方的声誉;

    阻止第三方进入市场。

    在Sky PLC诉Skykick International AG [2018] EWHC 155(Ch)中,Sky指控其商标侵权。Skykick否认了这些指控,并反驳了Sky的商标全部或部分无效,原因是出于对它们的整体恶意,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该商标构成了Sky无意使用的规格。

    基于事实,Arnold J得出结论,尽管Sky正在使用某些商品和服务,并打算与其他商品和服务一起使用,但仍有一些规范,Sky没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寻求注册。

    在得出结论认为Sky的第32(3)条TMA声明部分是错误的之后,Arnold J提到了CJEU是否构成恶意:

    “ 3.申请注册商标而无意将其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恶意注册?

    4.如果对问题(3)的回答是“是”,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如果申请人打算针对某些商标使用商标,则可以部分是出于善意,部分是出于恶意。指定商品或服务,但无意将商标用于其他指定商品或服务?

    5. TMA第32(3)条与商标指令及其前身兼容吗?”

    如上所述,使用意图不是EUTM系统中的要求。当前的EUIPO的《欧洲商标审查指南》指出,在建立恶意的地方,整个EUTM都将失效。尽管商标指令对使用意图未作任何规定,但独奏法第九条规定:“必须实质性地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如果不使用,[必须]被撤销”,以减少注册商标的数量。因此,产生冲突的数量。

    为了保护商业利益并使第三方对申请提出异议的能力降至最低,应考虑以下几点:

    熟悉企业运营所在的法律和司法管辖区。例如,欧盟允许对各种商品进行备案,并以真实使用为基础进行评估,而英国则采用较窄的结构并要求使用的意图;

    建立反映业务及其预期或预期的短期至中期计划的商标组合;

    记录和存储证明商业案例的战略文件,这些商业案例是针对特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的申请的基础;

    对企业及其商标进行定期审核。

    按照英国现行法律,企业必须权衡未来证明责任与使用意图。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与相关商品和服务有关的意图,或者为所选择的规格建立商业案例,那么恶意申请的索赔通常会失败。

    德国

    恶意商标申请在德国可能构成重大问题,尤其是在传统上证明恶意的门槛很高。德国关于恶意的判例法的数量是有限的。大多数恶意申请人不是大公司,而是出于不正当理由而寻求此类申请以谋取个人利益的个人。

    拒绝注册的绝对依据

    不能在异议程序中援引恶意,但这是拒绝注册的绝对依据。根据德国商标法(TMA)第8(2)条第10款,恶意注册的商标不得注册。

    拒绝的绝对依据可能在不同阶段变得重要:

    在申请程序期间-德国专利商标局(“ DPMA”)在审查程序中审查了依职权拒绝的绝对依据。根据TMA第37条第3款,只有在有支持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基于恶意拒绝申请。但至关重要的是,DPMA可以考虑第三方提供的信息

    根据要求取消-根据TMA第50(1)条,如果商标注册是出于恶意提出的,则应根据请求取消。与DPMA的行为相反,有争议的商标将根据案件的所有情况进行详细评估。在商标申请时必须存在恶意,但也足够了;最近的事态发展不会影响评估。

    撤销-根据TMA第50(3)条的规定,如果商标的注册是出于恶意,并且(如果)(如果有以下情况),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

    取消程序在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开始;

    该注册是违反第8(2)节第4-9号所列的规定进行的:

    该商标具有误导公众的性质,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该商标违反公共政策或公认的道德原则,

    该商标包含州徽章,州旗或其他主权国家标志或本地或国内市政或其他地方当局协会的徽章,

    该商标包含官方证明商标或标志,但根据联邦司法部在《联邦法律公报》(BGB1)中的通知,这些商标或标志不属于注册商标,

    该商标包含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符号,印章或标识,但根据BGBI的通知,该商标,商标或标志不被注册为商标,

    显然,根据其他法规,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禁止使用商标。请注意,德国于2019年1月14日引入了根据《公约》第10条撤销或宣布无效的程序。指令(EU)2015/2436的45。

    建立恶意的情况

    德国法院已经列出了可以假定存在恶意的情况的详尽清单:

    第三方在国内的在先使用-即使在申请人必须已经意识到在先使用的情况下,第三方在商标申请时使用未注册标志的事实也不会建立恶意。需要特殊的情况,例如,如果在先使用已确立了能够保护的合法权利,并且申请人意识到这一点,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申请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破坏在先合法权利或阻止使用较早的商标。在2012年的一起案件中,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确认在第39类(旅行和游览,城市旅行的组织)中拒绝注册“随上随下”商标。法院裁定,申请人愿意使用商标并未排除恶意:“决定性因素是受阻的意图,这是由客观的总体情况引起的,尤其是由申请前后的行为所致。如果申请人提出了以滥用方式阻碍使用的意图,则是显而易见的。知道或必须知道竞争对手使用该商标的意图,并且知道或必须知道该商标是用来或要求用来描述商品或服务的。”

    国外的在先使用和声誉-如果国外的声誉在德国引起一定程度的认可,那么第三方在国外的在先使用可以建立恶意,这是申请人本身所知道的。如果申请人不知道外国商标的所有人,仅在国外有过在先使用知识的知识是不够的打算在德国使用该标志。但是,足以满足申请人的知识,并且由于行业惯例,例如在美国和欧洲特别成功的时尚产品的推出,在德国使用商标的意图很明显。投机商标可以建立恶意:2009年,德国联邦法院对某人注册了与某药品品牌相同的德国商标的案件进行了裁决,相关制药公司未能在德国注册该商标,而仅在国外使用。法院裁定,如果商标“不打算使用,而只是为了希望另一方将来在德国扩展商标以扩大其业务而进行注册,申请人行为不当并且违反了诚实的贸易惯例,商业”。案件C-529 / 07(Chocoladefabriken Lindt&SprüngliAG诉Franz Hauswirth GmbH)被送交欧洲法院。瑞士制造商Lindt&Sprüngli已注册了三维欧盟商标换成坐姿的金色巧克力兔子,脖子上戴着红丝带,上面戴着铃铛,后腿上刻有“ Lindt GOLDHASE”字样。随后,它对奥地利公司Franz Hauswirth GmbH(“豪斯维特”)提起了侵权诉讼。自1962年以来出售的Hauswirth巧克力兔子也坐着,用金箔包裹,通常带有缎带,但没有铃铛。欧洲法院指出,在提出标志注册申请时,必须考虑到特定情况下的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

    申请人知道或必须知道第三方在至少一个成员国中正在将相同或相似的标志用于能够与寻求注册的标志相混淆的相同或相似产品;

    申请人意图阻止该第三方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意图;

    第三方的标志和寻求注册的标志所享有的法律保护程度。根据欧洲法院的说法,申请人知道或必须知道第三方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可能与申请人的商标相混淆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这不足以表明存在恶意。必须考虑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的意图(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确定的主观因素)。欧洲法院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阻止第三方销售产品的意图可能是恶意的要素,例如,申请人申请共同体商标的情况不打算使用它,唯一的目的是防止第三方进入市场。

    损害权利人的申请-即使在德国或国外没有第三方的使用,如果提出申请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也可能存在恶意。例如,为销售仿制品而要求阻止权利人进入德国市场的申请;系统地申请一系列与外国公司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使其远离国内市场;强制发行权的申请;获得许可优势;强制续签合同;与前合同合作伙伴等进行战斗

    与商标争议有关的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当事方从未经参与的第三方获得的商标中可能存在恶意,以提高其在商标争议中的地位。从第三方那里进行收购是无害的,但是进一步的情况,尤其是随后行使这些权利,可以建立恶意。

    建立恶意

    在DPMA评估恶意的范围内,DPMA当然会这样做,但可以考虑第三方提交的论点。

    在第三方发起的取消程序(不需要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中,尽管DPMA依职权调查事实,但在注册时确立绝对拒绝理由存在的责任在于提出申请的一方消除。

    新加坡

    不应该仅仅以恶意为基础来挑战新加坡的商标权。

    通常,除非案件的事实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否则法院不愿发现恶意。压倒一切的观点是,对恶意的指控是一种严重的指控,必须予以明确指控,并应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对于那些在其他情况下可能不可行的情况下想要挑战商标权的人,这可能会客观地提出问题。但是,恶意行为是商标异议程序中普遍提出的理由,目的是加强异议人的案件。

    《新加坡商标法》(第332章)(“该法”)第7(6)条规定了提出质疑的依据,该条规定,在以下情况或在以下范围内,不得注册商标:申请是出于恶意。在注销,撤销和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下,该法令第23条第8款规定,在决定是否对商标(后来的)进行恶意注册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较晚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是否拥有较早商标的知识或已知理由。

    实际上,可以从Valentino Globe BV诉Pacific Rim Industries Inc. [2010] SGCA 14中搜集确定恶意存在的法律测试,新加坡上诉法院认为该测试包含主观因素(即特定申请人知道)和客观要素(即采用适当标准的普通人会怎么想)。本质上,评估是根据情况,当事方在申请商标时的行为低于公认的商业行为标准,以及该党的特殊知识是否会使普通人认为该行为确实低于那些标准。因此,除了实际的不诚实行为外,恶意行为还包括商业上无法接受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并非严格违法。如果成功提出了恶意案件,申请人将承担反驳任何恶意成分的责任。此外,一旦确立恶意,即使该商标的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任何混淆,也必须拒绝有关申请。

    最近的判例法有效地说明了确定恶意索赔的相关因素。在Lim Ching Kwang v Audi AG [2017] SGIPOS 2中,奥迪(Audi)声称,林书豪(Lim)根据保护该商标的申请制定的规范范围非常广泛,因为它复制了尼斯分类(Nice分类)第12类的全部商品清单,并声称没有真正意图将商标用于所有人这些商品。根据案件的事实,以恶意为由提出的挑战失败了。申请同时涵盖商标的既定用途和意图用途被认为是合法的,并且申请更广泛的商品规格不构成商业交易中的不诚实行为。仲裁庭确实指出,鉴于申请表中包含声明实际或善意使用该商标的声明,因此缺乏对所有索赔的货物使用商标的意图可能构成恶意。然而,

    MMC International Services诉Abercrombie&Fitch Europe SAGL [2016] SGIPOS 06重申,未能解释商标的衍生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复制的结论,这构成了恶意。实际上,有关的申请商标(针对第9类商品)与Abercrombie&Fitch的“驼鹿装置”相似。但是,由于MMC拒绝解释其对商标特定描述的选择,因此将其视为恶意,并考虑了诸如MMC对对手的了解,商标的惊人相似性以及商标的潜在扩展路线等因素。服装零售商。

    最近,Guccio Gucci SpA诉Guccitech Industries(Private Ltd)[2018] SGIPOS 1强制执行成功证明恶意所需的高证据标准。全球知名品牌“ GUCCI”的所有者古驰(Guccio Gucci SpA)以恶意为由,反对第11类商标的申请。尽管申请人知道对方商标,但认为该申请“并非没有合理的理由以证明存在恶意”。审裁官认为,申请人“已经就如何解释法律和事实进行了赌博,任何使用全部或部分使用他人商标的业务也是如此”。他进一步指出,申请人以恶意提出申请“将是愚蠢的”,而且事实是“在[他]之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他[愚蠢]”。

    最终,星巴克公司诉Morinaga Nyugyo Kabushiki Kaisha [2017] SGIPOS 18一案中的裁决引人注目:“即使申请人对对方的商标,业务和产品具有实际或建设性的了解,也不一定会得出以下结论:申请是出于恶意。[...]仅仅基于所谓的对手的声誉,名望或善意的指控就无法成立。”

    尽管客观上公开提出的恶意商标申请目前在新加坡并不像其他司法管辖区那样普遍,但明智的做法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应确保他们继续针对其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使用其商标受保护的。这种使用将使他们能够在当地建立普通法权利并强化其注册权利,以便在有需要时,他们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利,以防恶意提出的任何商标申请。

    中国

    在中国,处理恶意商标申请仍然特别成问题,因为中国的商标法采用“先申请”原则,这意味着对首先申请商标的实体授予专有权。非常复杂的全球性公司遇到了诸如Apple,Tesla,Pfizer和Michael Jordan等问题。

    尽管在中国,“恶意”申请是一个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最新修订至2013年8月30日)(以下简称“法律”)并未明确界定“恶意”;但是,在不同的法律条款中都可以找到针对各种恶意文件的索赔依据。可以引用以下文章来反对或使恶意申请无效:

    关于诚实信用总原则的第七条;

    关于可能会误导公众的欺骗性注册的第10(7)条,以及具有负面影响的标志的第10(8)条;

    第十三条关于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在中国的商标持有人的知名度,可以请求保护“驰名商标”;

    第十五条关于代理人或客户代表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先发制人的,其中业务关系或合作意向是在有争议商标的提交日期之前建立的

    关于侵犯商标以外的现有在先权利的第32条,其中可能包括商标名称权,版权等;第32条关于非法注册已在先使用的商标,该商标在有关产品或服务的中国消费者中获得了“一定的影响力”;

    关于通过“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注册的第四十四条。

    反对和无效是解决恶意投诉最常用的方法。异议通常在《中国商标公报》上出于异议目的而发布的申请后三个月内开始。商标注册后即可提出无效请求,并且此类程序的最后期限为五年。如果已注册商标超过五年,则不仅需要出于恶意,而且还要在提出商标的日期之前提供“驰名”状态的证据。

    为了成功地提出异议或无效诉讼,收集证据非常重要。几种快速的在线检查方法将有助于寻找初步的恶意证据,例如对申请人进行独资经营,以查明问题是否是大量申请之一;或对申请人进行在线搜索,以确定是否存在伪造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有必要对申请人进行深入调查,以发现标准公共来源无法立即提供的证据。还可能需要由公证人安排的证据公证。

    在中国,商标抢注者会提出大量申请,而无意使用明显与第三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例如外国品牌的抢先申请或不同商标的大量申请,在中国屡见不鲜。知名品牌。值得特别强调的是那些被描述为“无意使用大量商标的申请”的案例。此类注册是法律第44条所禁止的(即通过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注册)。

    例如,广州宏谷供应链于2011年在第5类中申请了商标10000941“ Rachel Zoe RZ”。RachelZoe,Inc.以违反《商标法》第32条为由提起了异议。优先权。异议由中国商标局(CTMO)维持。广州市虹谷供应链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TRAB”)和法院提出了上诉,但均告失败。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商评委并未认为该商标侵犯了先前的商标名称权,而是发现了该商标。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大约300个与其他品牌具有相同或相似性的商标,这些商标具有很强的独特性或声誉。因此,商评委决定大规模注册构成“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这违背了公共利益,应禁止这种注册。实际上,这是出于恶意提出的申请。

    除了大规模的商标抢注之外,典型的恶意投诉也涉及合法权利人与抢注者之间的商业关系。福建吉马公司于2010年在第33类中注册了商标6406082“ BRANE-CANTENAC,[及其音译]”。法国葡萄酒公司SOCIETE VITICOLE HENRI LURTON在2014年对该商标提出了无效请求。该无效被驳回TRAB以提交的证据不是独立的或未能证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为由;证据也未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SOCIETE VITICOLE HENRI LURTON的名气。

    但是,这家法国公司找到并提交了法院维持的其他证据,因此该商标成功失效。法院确认,后来的证据证明了福建吉马公司与法国公司之间的商业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第15条的分配条款,福建吉马公司被视为构成“代理人”:“代理人或代表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以其本名注册其主体商标的,以及委托方提出异议,该商标不予注册并使用这种的商标应被禁止的”。

    除了异议和无效诉讼,商标所有人还应考虑在掩护公司下不使用的取消诉讼和/或购买商标,作为备用选择。CTMO和TRAB通常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来决定反对派的行动。为了早日获得一项权利,应考虑可能的购买,尤其是在恶意注册关键商标时。

    为防止擅自占地者恶意提交商标,商标所有人应考虑尽早并尽可能广泛地申请关键商标。中国的一些公司现在正在采取在所有类别中申请其关键商标的策略,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恶意申请的风险。但是,必须谨慎对待,因为商标将在三年后变得很容易遭到非使用取消。

    加拿大

    恶意提交商标申请在加拿大已经是一段时间了,尽管目前对这类申请的使用并不特别猖ramp。加拿大已经看到了在其所有者不打算使用所申请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申请中所占的份额,以及仅涉及从著名品牌的成功中受益的涉及广泛商品和服务描述的申请实例。随着对商标法(RSC,1985,c.T-13)(“法”)的更改的预期到来,可能会在2019年初,我们可能会看到进一步的恶意申请。有人担心取消对商标的声明的要求尽管加拿大政府已宣布采取预防措施的计划,但在获得注册之前,申请在加拿大使用的商标将增加商标抢注。

    恶意商标申请可以基于不符合该法令规定的形式要求的理由予以反对。具体地说,反对者可以声称申请人在要求的首次使用日期之前实际上并未使用该商标(如果该日期已包括在申请中),或者申请人不打算与该商标相关地使用该商标。适用的商品和/或服务。异议方也可以声称申请中未适当包含声明,证明申请人对它有权使用该商标感到满意与此类商品和服务相关联-即使已包含声明,但如果申请人由于了解到第三方权利冲突而实际上无权使用该商标,则可以提出异议。

    为了在基于恶意的异议中取得成功,加拿大商标异议委员会(“委员会”)目前设定了很高的标准。审计委员会一直不愿在没有最强有力的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发现恶意。其他恶意投诉案件的证据,特别是在证明申请人已从著名品牌成功中受益的情况下,则非常有帮助。恶意普通法商标的广泛模式使用也会有所帮助。交叉询问申请人还可以就其商业计划(或没有商业计划)提供相关证词,以及在提交申请之前了解对手的著名商标。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表明申请人出于监管原因没有合法权利出售商品和服务。例如,在进入市场之前需要政府批准的银行或制药行业,这可能是相关的。

    董事会发现一个恶意举报申请的最新例子是布加迪国际公司诉布加迪酒店及度假胜地有限公司,2017 TMOB 60,董事会拒绝了与各种与酒店相关的服务相关的BUGATTI申请。反对者布加迪国际公司(Bugatti International SA)拥有与汽车相关的BUGATTI,并能够确定申请人“意图并预期其使用BUGATTI商标”会被消费者感知并立即理解为与[对手]著名的BUGATTI商标相同”。反对者能够确定申请人的董事会成员之一被错误告知,反对者已同意对申请进行注册,并且申请人已采取了网络抢注的方式:注册第三部分的域名派对品牌。

    如果恶意申请确实要进行注册,则受影响的各方可能会因简易使用(如果适用)而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使该申请无效。注册人有责任提供与商标中列出的每种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最近使用的证据。一旦经过三年的等待期,这可能是从加拿大商标注册簿(“注册簿”)中消除恶意注册的有效方法。

    如果受害方不想等待简易撤销程序开始,也可以尝试购买相关商标,或者基于缺乏独特性而提出联邦法院程序以取消注册。如果注册涵盖与受影响方的商品和服务相邻或重叠的商品和服务,并且该方已通过广泛的品牌销售在加拿大获得了重大声誉,那么这可能是一个值得选择的选择。如果受影响的一方可以证明注册人在对原始申请的起诉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以其他方式不当行为,也可能会取消恶意商标注册。

    应当指出,加拿大政府最近宣布了一项新的知识产权战略,该战略将实施新的恶意商标异议和无效理由。法律修正案还将要求商标注册人在加拿大展示其商标的使用,以便在获得注册的前三年内对第三方实施商标。这些修订的详细信息有望在未来几个月内公诸于众。

    为了防止其商标被“商标巨魔”盗用,商标所有人应定期审查其加拿大商标组合,以确保涵盖所有相关商品和服务。如果保护方面存在任何差距,则采取积极措施提前注册商标,而不是进行冗长且可能有风险的异议或诉讼程序,其成本要便宜得多。此外,品牌拥有者可能希望考虑聘请加拿大商标律师以手表上有价值的商标,以监视注册簿和市场上是否存在任何潜在的问题使用或应用。

    阿联酋

    在阿联酋高昂的保护费用意味着真正拥有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通常会出现由真正拥有者以外的人在阿联酋申请商标(本地和国际商标)的情况。

    虽然商标保护非常昂贵,但不注册您的权利可能是一种虚假的节约。对于合法所有人而言,取消或恢复其商标,或打击在阿联酋用于挑战正版产品销售的盗用注册的成本,要昂贵得多。

    但是,关于商标(经修订)(1992年)的第(37)1992号联邦法(“法”)的问题在于,没有“不诚实”的概念,也没有针对商标申请中“不诚实”提出质疑的规定。。该法律中唯一提及“恶意”的内容涉及权利的侵犯:

    “第37条第2款:任何人出于恶意,在其产品上贴上他人拥有的注册商标,或无权使用该商标的人……”

    在异议中针对此类申请采取的行动通常是基于该法律的多个领域提出的,例如:

    商标违反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地方(第3条第2款);

    未经他人使用而使用他人名字或标志的情况(第3条第7款);

    商标欺骗公众,或者包含虚假的来源陈述,或者包含虚幻的,复制的或虚假的商业名称(第3条第9款);

    由原始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未经授权提交著名商标的情况(第4条)。

    任何反对派也可以依靠《巴黎公约》的适当规定。

    经常被质疑的“恶意”申请

    禁止备案

    这些是第三方提交的文件,试图阻止合法的商标所有者开展业务,或试图强迫商标所有者通过他们开展业务。

    阿联酋(及更广泛的地区)主要基于特许权和许可权利。

    潜在的本地合作伙伴申请商标以尝试并确保特许人选择他们而不是其他本地实体的情况并不少见。

    此外,如果与现有合作伙伴的关系中断,这可能导致本地合作伙伴提交申请,以便使用这些申请试图说服特许人与他们保持联系。

    对于希望进入该地区的公司,在与当地合作伙伴开始讨论之前,有必要为核心权利设置商标保护,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

    令人反感的文件

    这些是商标所有者已知的现有,以前或即将成为以前的业务合作伙伴或实体的备案,以将针对合法所有者的注册权利作为谈判手段。

    在许多情况下,第三方已经获得了他人商标的注册保护,并使用该注册来威胁或实际针对真正的权利持有人提起刑事诉讼,并且常常伴随着某些财务或其他商业要求不提出诉讼的提议。被满足。

    提交人成功地为一项没有为自己注册商标的国际权利人以注册商标的现金短缺的前客户提起的刑事诉讼威胁的诉讼进行了辩护。如果案件成功,那么合法的所有者本可以面对被没收和销毁的真正产品,并处以刑事处罚。国际版权拥有者通过法院成功取消了恶意注册,但是在安全消除刑事威胁之前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和时间。

    防御性备案

    这些是外观包装或商标的申请,为正当的商标所有者采取行动以阻止使用外观包装/商标的产品销售提供防御障碍。

    没有针对法律的法定抗辩理由。但是,第三方经常采用的策略是寻求注册潜在冲突的商标/相似商标,以获取自己的注册。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注册并不提供“使用权”,但实际上,行政或刑事执法人员一旦意识到被告方已获得注册,就不太可能采取或采取行动。

    例如,如果一家快速消费品公司发现当地竞争对手使用与其注册权利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包装,而该实体依靠其自身的包装注册,则执法人员可能会停止任何工作,并说这是一项侵权行为。法院的事。

    官员们将让先前的权利持有人提起诉讼,以取消后来的注册,并且只有在被取消一次后,如果侵权行为在当时继续存在,才有机会停止侵权使用。

    支持证据

    通常,不同类型的申请中的证据是相同的:

    阿联酋申请/注册证明(如果有);

    海外注册证明;

    在阿联酋和其他地方使用商标;

    与恶意举报人之间关系的证据(如果有);

    该商标在其他地方被引用为著名或著名的证据。

    对于异议程序,不需要将此类证据合法化,但是如果使用阿拉伯语以外的其他语言,则需要进行翻译。但是,对于法院程序,法院将希望在阿联酋以外获得的证据在阿联酋大使馆合法化。

    以前,“封锁”和“令人反感”类型的注册越来越普遍,但取消注册的唯一方法是通过法院。因此,阿联酋商标官员现在考虑“无权”提交商标的注销行动。官员们希望这些诉讼仅限于当事双方之间有明确关系的情况,而不是商标局是所有取消诉讼的替代途径。

    俄国

    俄罗斯不承认恶意是拒绝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理由。此外,俄罗斯专利商标局(“ ROSPATENT”)没有管辖权,不能对申请人构成恶意。在某些有限的情况下,该司法权归属于法院和联邦反垄断服务局(“ FAS”)。

    尽管恶意不是拒绝申请的法定依据,但还有其他相关的处理措施。

    对未决申请的抗议信

    任何人都有权针对悬而未决的申请向ROSPATENT提出抗议信,有时也称为请愿书或第三方书面意见,认为该信不符合《俄罗斯民法典》第1483条的要求基于绝对或相对理由,例如:

    该符号是描述性或通用性的;

    该标志是货物的特征,包括其类型,质量,数量,特性,用途等的说明;

    该标志是或包含虚假或能够误导消费者的元素;,

    该标志与注册商标(或具有优先权的申请)相同或容易混淆。

    审查员必须考虑抗议书中提出的所有异议,但提交方将不会收到答复,也不会给申请人副本。审查员有权根据抗议信中提出的部分或全部理由或其他理由采取正式行动,也可以不采取任何正式行动。

    实际上,抗议信是试图阻止恶意行为的有效且成本相对较低的方法。如果某人在俄罗斯没有注册商标,则抗议信可能基于以下原因:

    在商品/服务制造商或其特征方面误导消费者;

    公司名称的用法;

    与客户拥有的版权作品相似,等等。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恶意申请可以满足注册要求,并且抗议信不能成功阻止它。在Delicato Vineyards,Inc.诉Aleksandrovy Pogreba LLC[1]案中,Aleksandrovy Pogreba LLC提出了葡萄酒“ BUCEPHAL”商标申请,ROSPATENT认为这与著名的高级葡萄酒“ BUCEPHALUS”的未注册名称相混淆。知识产权法院说,由于在俄罗斯销售的BUCEPHALUS品牌葡萄酒很少,而且价格昂贵,因此只有一小部分消费者知道该品牌。因此,没有足够的证据拒绝对误导性消费者的注册,因此,ROSPATENT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拒绝依据,因此必须注册商标。

    法院指出,该公司的行为可能是不正当竞争和滥用权利,因为该公司了解制造商的声誉,并希望在进入另一个价格段的市场时利用其商誉。但是,这些并不是ROSPATENT可以依据的法定依据。

    针对注册商标的无效程序

    如果恶意注册了注册商标,则可以基于上述任何传统法定理由,或者基于《俄罗斯民法》第1512条规定的滥用权利或不正当竞争的理由,寻求注销。

    对于基于法律依据的无效,第一步是在专利纠纷分庭(ROSPATENT的一个部门)寻求取消。

    如果存在权利滥用或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则需要根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512条第2款第6款分两步进行。首先,法院或FAS应该对与商标注册相关的权利滥用或不正当竞争做出裁定。然后,基于此决定,感兴趣的人应向专利纠纷分庭提起撤销诉讼。

    江诗丹顿诉Tessir Partners Ltd[2]案是该领域最重要的案件。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 SA)拥有同名豪华手表品牌。这家不利的公司为衣服等异类商品注册了令人困惑的相似名称“ VACHERON CONSTANTIN”。江诗丹顿(Vacheron&Constantin SA)向专利纠纷分庭提起撤销诉讼。专利纠纷分庭拒绝撤销诉讼,该名称仍然是衣服商标。最高仲裁法院在2012年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裁定商标无效,认为该公司“不公平地利用了经济利益,并以与该知名品牌有关的商誉进行交易”。

    在一个情况下,商标被不公平地由权利人的代理人(分销商)注册,该商标可以更容易地通过直接与商会提交的取消请求专利纠纷取消。取消的法律依据是第六条之七的巴黎公约和第5款,第2项,俄罗斯民法典第1512。

    防范其他类型的恶意应用

    许多恶意申请都涉及擅自占地者,这在先申请国家可能有问题。

    屋通常无意使用该商标,但旨在阻止合法的品牌所有者开展业务,通常迫使他们支付高额费用。

    擅自行事的窃者通常会同时提交待处理的令人迷惑的相似商标和/或从善意的第三方获得相同或令人迷惑的注册。

    屋通常是熟练的,需要采取多管齐下的策略,包括对未决申请的抗议信,向FAS提起诉讼或向FAS投诉,以期找到不正当竞争的结果。

    法国

    根据欧洲法院的规定,“恶意”是欧盟法律的一个自治概念,目前尚不确定,必须在整个成员国内统一解释[3]。

    关于法国,根据既定的判例法,当申请人将商标从其功能中转移使用时,或更具体地说,当商标未作为商标提交时,该商标应具有恶意申请的资格。区分商品和/或服务,但带有“恶意意图侵犯既有利益或剥夺另一方对其活动有用的标志的恶意意图”[4]。

    恶意注册行为根据法国法律具有某些特殊性,特别是:

    可以由任何一方提出恶意注册要求,考虑到该申请是恶意提交的,并且它拥有所申请商标的权利,而无需确立现有的注册权;例如,由艺人经理[5]提出假名的艺术家或公司的促销活动和公共关系中使用化身的公司提出的恶意注册要求由第三方提出[6]。

    可以基于两个法律依据(交替或累积地)启动它们:

    首先,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即“欺诈泛滥成灾”(欺诈会破坏一切);

    其次,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典(CIP)[7]的第L.712-6条:“在申请注册时,是以欺诈方式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定或合同性的义务,任何认为自己拥有商标权利的人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所有权。除申请人有恶意行为外,主张所有权的行为应自注册申请公布之日起五年内予以禁止。

    可以在主管法院的司法程序范围内,仅针对注册商标提出恶意注册请求,可以作为初始请求或反请求。事实上,法国商标法并未为当事方提供任何预防性措施,以允许它在较早阶段通过向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提起诉讼来反对恶意注册的标志的注册。 。此外,还应强调:

    关于国家商标,法国法院对无效程序具有专属管辖权,包括确定法国商标是否是恶意注册的;

    关于欧洲商标,只能以巴黎作为欧洲商标法院的身份向巴黎法院提出反诉,包括基于恶意的注册有效性问题。

    通常,即使可以通过法律原则讨论无效的商标(更一般地是知识产权)的无效行为,五年的限制期也不会作为对申请人恶意的制裁。

    尽管恶意商标的概念尚未在欧洲商标法中定义,但欧洲法院已经指定了相关评估因素[8],这些因素已由法国法官定期采用和概述,特别是,恶意商标必须进行以下评估:

    在申请的提交日,应明确指出,为此目的,可以考虑以后的要素或因素[9];

    确切地说,考虑到特定于案件的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申请人是否知道或应当事先知道第三方使用相同或类似符号的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推断出此类知识:

    申请人对有关企业或行业的个人知识:可以认为申请人是专业人士或对行业非常了解的事实可以作为对实际知识或公认知识的表示[10]。

    双方之间先前的合同关系:例如,法国法官发现以下内容具有欺诈性:

    谈判结束后,由前商业伙伴选择的标志的备案[12]。

    原告先前打算使用和/或注册该标志的公告:在另一家公司宣布其意图开发尚未使用的标志或品牌的竞争对手发布竞争对手的标志后,该商标将被视为具有不良特征。信仰[13]。

    申请人意图阻止该第三方继续使用此标志的意图。在这方面,法国法院可以考虑:

    申请人的先前行为:例如,法国法院将特别制裁“习惯于申请由先前被此类团体利用的团体(例如Groupon,Google,Fortwo,Bluecar)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所有这些实体均已成为有关第三方的反对或主张”[14]。

    申请人不打算使用该标志作为商标的意图:特别是,法国法官可以断定,该标志并未真诚地提出:

    如果申请人没有确立将其用作商标的真实意图,或者随后发现申请人已经注册了商标而不打算使用该商标[15];

    如果该商标已被提起侵权诉讼或反对另一方,即使在另一国使用其相似标志[16]:

    例如,在一宗涉及Christian Lacroix公司的案件中,法国最高法院裁定:“商标申请已经提出,不是通过识别商品的来源来区分商品,而是使Christian Lacroix能够在针对商品的侵权诉讼中援引该商品。 Sicis公司并维持上诉法院关于恶意提出申请的裁决[17]。

    优先权标志享有的法律保护程度:因此,第三方长期使用优先权或在提交申请时众所周知的事实很可能会建立恶意。例如,在最近的一个涉及标志NEYMAR[18]的案件中,法官认为,在2010年,即在提交申请时,球员已经享有良好的声誉,包括在法国,并且申请人的知识可以从这样的名声中推断出来。应当注意,这些标准是示例性的,可以考虑许多其他因素来评估商标申请人是否有恶意行事,尤其是:

    有争议的标志的起源及其自创建以来的用途;

    该商标作为商标提交的商业策略;

    建立恶意申请后,合法权利人可以请求两种制裁:

    首先,取消恶意注册的商标,这是欧洲规则也规定的经典制裁措施;

    第二,恶意将商标转让给合法所有人,这似乎是更专门针对法国商标法的制裁。这样的制裁对合法权利持有人特别有意义,因为他们可以因此获得可以追溯到几年前的较早商标权的所有权转让。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以欺诈手段寻求注册的商标,这些商标也是非法的,或侵犯了某些当事方,例如特定行业的所有成员的利益,则不能要求进行这种转让[20]。

    结论

    在不同国家/地区,与“恶意”商标申请有关的法律有所不同,有些法律对此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是要求合法权利人依靠其他相关条款来保护其商标权。在某些国家/地区,恶意申请肯定比其他国家更为普遍,因此熟悉您的业务所在的法律环境是明智的。但是,不管冒充的幌子,恶意申请对于跨辖区的企业仍然是有问题的。

    为了避免面对恶意的申请,品牌所有者应谨慎地事先计划,尤其是在考虑国际扩张时,并尽早提起申请。最好在与潜在的本地合作伙伴交谈之前,尽早在相关辖区中注册权利,以采取预防措施,而不是面对冗长,昂贵且有潜在风险的程序,以便以后处理恶意申请。始终还要考虑在相关国家/地区以其他语言(例如阿拉伯语或普通话)保护商标。

    如果无法取消或成功反对申请,未保护的后果可能会造成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阻止权利持有人使用其商标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开展业务。节省或避免商标申请的成本实际上可能会使权利人丧失在相关国家经营业务的能力。

    最好建立一个能反映您的业务及其计划的商标组合。始终保留证明商标申请所涉及的相关商品和服务已使用或打算使用您的商标的文件或证据(并保留相关司法管辖区中潜在合作伙伴和客户的证据)。此外,最佳做法是定期审核您的业务和商标组合,以确保涵盖(并使用)所有相关的商品和服务。品牌所有者还可以考虑采取适当的合同措施,以消除离职员工或前合同合作伙伴根据内部人员知识注册商标的风险。

    最后,监视服务可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方式,可以将潜在的第三方备案通知您,以便在出现这些备案时予以解决。在存在恶意注册的情况下,品牌所有者应考虑他们是否能够基于其他原因取消商标,例如不使用,较早的未注册权利等,这对于证明和增加合法权利所有者的负担可能较小在整个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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