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属于作者,这是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是,根据创作作品的情况的不同,以及影响著作权的其他因素的存在,使著作权的归属也呈现出多种复杂的情形。
1.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指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在委托作品的创作过程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行政隶属关系,这两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有关创作作品的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托作品不完全按照作者的个人意志创作,而是受委托人要求的约束,就像根据他人的具体要求定做或者加工产品一样,委托人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会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受托人独立完成作品的创作行为,委托人不参与创作。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创作,委托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委托人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如果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而不是受托人(实际从事创作的人)享有著作权,则委托人就可以成为该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人(实际从事创作的人)享有。
2.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都由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